2021-07-22 17:16
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刊发3条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的反腐消息,3名原厅级干部被提起公诉,分别为: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任苏和(正厅级);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锡林郭勒盟工作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苏尼特左旗原旗委书记邢文峰(副厅级);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汪洋(副厅级)。
苏和:为官不廉,充当保护伞
消息称,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任苏和(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苏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苏和利用担任包头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包头市委常委,包头市昆都仑区委书记,锡林郭勒盟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盟长,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0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苏和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
通报称,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任苏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苏和,男,蒙古族,1955年4月出生,黑龙江省肇源人,大学学历,198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1年3月参加工作。历任吉林省哲里木盟查金台牧场工人;吉林省科左后旗酒厂工人;吉林省科左后旗广播站记者、编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副科长;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常委,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常委、昆都仑区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盟长;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自治区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自治区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2018年5月,退休。
2021年5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苏和被开除党籍的消息。
通报称,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委员苏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苏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无视党纪国法,为掩盖违纪违法问题,与他人串供,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将其个人宴请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支付;严重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大肆收受财物,严重破坏国资系统政治生态;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对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为官不廉,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利,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装修;为涉黑涉恶人员打探案情、说情干预,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苏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敛,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苏和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1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苏和决定逮捕。
消息称,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任苏和(正厅级)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苏和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邢文峰: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消息称,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锡林郭勒盟工作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苏尼特左旗原旗委书记邢文峰(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依法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邢文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兴安盟检察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邢文峰利用担任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乌拉盖管理区党工委书记,苏尼特左旗旗委副书记,苏尼特左旗旗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锡林郭勒盟工作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月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邢文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
通报称,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锡林郭勒盟人大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苏尼特左旗旗委书记邢文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邢文峰,男,蒙古族,1966年10月出生,内蒙古武川人,研究生学历,199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锡林郭勒盟物价工商局综合科科员;锡林郭勒盟物价工商局市场管理科副科长;锡林郭勒盟物价工商局办公室主任;苏尼特右旗副旗长;苏尼特右旗旗委常委、副旗长;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党工委书记;苏尼特左旗旗委副书记;苏尼特左旗旗委书记;锡林郭勒盟人大工委副主任,苏尼特左旗旗委书记。
2021年5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邢文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
通报称,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锡林郭勒盟人大工委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苏尼特左旗旗委原书记邢文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邢文峰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漠,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违规报销通讯费;违背组织原则,为他人提任职务谋取利益,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借考察之机旅游并公款报销随行亲属机票费用;违规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邢文峰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邢文峰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1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邢文峰决定逮捕。
消息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锡林郭勒盟工作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苏尼特左旗原旗委书记邢文峰(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审查起诉。日前,兴安盟检察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邢文峰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汪洋:违规配置煤炭资源,收受巨额财物
消息称,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汪洋(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依法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汪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阿拉善盟检察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汪洋利用担任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赤峰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赤峰市民政局局长,赤峰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赤峰市民政局局长,赤峰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1月1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汪洋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
通报称,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赤峰市政协原副主席汪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汪洋,男,蒙古族,1958年3月出生,内蒙古喀喇沁旗人,大学学历,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昭乌达盟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书记员;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书记员;赤峰市巴林左旗人事局目标办副主任;赤峰市巴林左旗罕吐柏乡党委副书记;赤峰市巴林左旗矿产局副局长;赤峰市巴林左旗乌兰坝苏木党委书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党委书记;赤峰市巴林左旗旗委办公室主任;赤峰市巴林左旗纪委书记;赤峰市巴林左旗旗委常委、纪委书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旗委常委、副旗长;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旗委副书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旗委副书记、旗长;赤峰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赤峰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赤峰市政协副主席;2018年6月,退休。
2021年 5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汪洋被开除党籍的消息。
通报称,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赤峰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汪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汪洋背离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对抗组织审查,转移隐匿财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职务晋升等工作中为他人及亲属谋取利益;违反廉洁从政原则,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失职失责,盲目决策,违规配置煤炭资源,违规免除企业土地出让金,致使国家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底线,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违规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巨额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家庭财产数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
汪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汪洋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1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汪洋决定逮捕。
消息称,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汪洋(副厅级)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审查起诉。日前,阿拉善盟检察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汪洋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综合:高检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