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罪犯提供电话卡信用卡,“帮信罪”为何多数被告是他们?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2021-10-26 17:57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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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分子常常收集他人实名认证的电话卡、信用卡(后称“两卡”)用于通讯、转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虽无共同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仍然为其提供“两卡”帮助通信传输、支付结算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追究刑事责任。10月26日,北京顺义法院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自2020年10月至今,该院审理各类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案件20余起,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累计达1200万余元。

顺义法院统计,该院九成以上“帮信罪”被告人属于低收入人群,没有稳定经济来源,对出售“两卡”赚取零花钱的行为存在侥幸心理,违法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九成案件类型为向他人出售“两卡”或组织联络他人出售“两卡”,办卡数量从一张至数十张不等。

该院刑庭庭长宋素娟介绍,审判实践中,法院发现诈骗犯罪分子往往以高额的报酬收购、租用“两卡”,有时还会用“仅租用一天就还给你”“就使用一周,回头你自己挂失就可以”等话语来使人放松警惕。实际上,一旦提供“两卡”用于犯罪,不仅自身会陷入刑事法律风险,“两卡”也会被冻结或注销,将严重影响自身的生活便利。

此外,亦有被告人因为参与非官方经营的涉“两卡”经营兼职而被判刑。在顺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沈某在某微信群中了解到一个名为“冲卡日结”的收购手机卡兼职工作,并认识了手机卡收卡人。后沈某通过在某平台上发布手机卡收购信息,介绍愿意出售手机卡的人给收卡人并从中获取提成,共介绍30余人办理手机卡120余张,后他人利用上述手机卡中的4张实施电信诈骗,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3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实践中,对于在校学生或仅出租、出售少量自己的信用卡、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依法从轻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对曾有办卡经历、专职从事办卡或组织他人办卡、具有前科劣迹等其他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宋素娟法官告诉记者,“帮信罪”要求被告人主观上认识到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且依然为其提供帮助。此外,“帮信罪”属于情节犯,其帮助行为需导致一定程度危害后果,达到情节严重才可入罪。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宋素娟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对于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达到5张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20张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出售、出租银行卡,其中涉及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贩卖手机卡,与电信诈骗犯罪相关联,诈骗数额巨大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情节严重的认定还可通过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帮助对象数量多寡等不同标准入罪,上述标准均需以可以确认的犯罪行为、可以关联的犯罪数额、可以明确的帮助对象为要求。

宋素娟法官提醒公众,应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拒绝以任何理由出租、出售;谨慎分辨APP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不为违法APP开发提供技术支持;理性对待兼职活动,不轻信低付出高回报的临时工作,在寻找兼职工作时,首先应避开非官方经营的涉“两卡”工作。


编辑: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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