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划监管重点,这4类上市公司当心了!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杰

2020-11-24 19:52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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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少管精才能管好。

11月24日,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简称《指引》),表示将区分情况分类施策,集约监管资源,盯住少数重点公司、重点事项,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避免事无巨细、“眉毛胡子一把抓”。4类公司和8类事项被上交所划为“重点”。

哪些公司将被重点监管?《指引》予以明确。上交所将参考上市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类型及日常监管情况等,确定信息披露重点监管公司。

重点公司方面,4类公司纳入范围,其信息披露事项将予以重点关注。主要包括,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年度信息披露评价为D、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年度内控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

“这类公司风险集中、家数较少,一直以来是市场和监管重点关注的对象,对其重点监管符合市场期待和实际情况。”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哪些事项会被交易所重点关注?《指引》表示,将根据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明确重点监管的8类事项。“对这些触犯市场‘底线’的事项严格监管,是市场共识,也是一线信息披露监管的职责所在。”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说。

这8类事项包括:财务信息或重大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形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筹划可能产生大额商誉减值风险或业绩承诺实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交易;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节会计估计,或者滥用会计准则进行不当会计处理;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被质押或者冻结比例较高,存在较大风险;董监高怠于履职,“三会一层”无法正常运转,或者公司出现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内部治理重大缺陷。

上交所表示,开展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既要坚持监管主责主业,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把“该管的”管住管好,也要践行“不干预”理念,进一步减少管制,腾出更多的精力来支持、服务好上市公司的发展,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图片来源:上交所


编辑: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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