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人!双节将至,外出旅游与文明同行,是最美的风景
2021-09-18 12:55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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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两节将至,外出旅游享受大好时光,一定要与文明同行,不文明旅游行为,不仅会大煞风景,还可能摊上大事儿。

今年夏天在咱们昌平,一处公园内的花海屡遭踩踏。经常会有人进入到花丛中拍照,他们所站立的地方,成片的植物被踩踏、折断。花田里还能见到多条被人走出来的路,可谓是“伤痕累累”。

除此之外,还有踩踏座椅照相和随地乱丢垃圾的行为发生。

景区内吃完的自嗨锅随意扔

昌平自西汉设县,已有2000多年历史,被誉为“密尔王室,股胧重地”,素有“京师之枕”美称。境内的明十三陵、居庸关长城已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银山塔林知名的温泉旅游胜地小汤山镇京杭大运河的源头白浮泉遗址等。

 
 

一座座古迹向人们诉说这方土地的厚重历史,需要我们的爱护和关注,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旅游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损毁、破坏文物古迹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对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景区、旅行社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在外出旅游的同时千万要记得带上文明,小编再次提醒大家:保护文物古迹,人人有责,文明才是最美的风景。

图文来源:爱上昌平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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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官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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