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特辑 |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解答
2021-03-07 10:04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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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生育津贴?

答: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给生育女职工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条件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已经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国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收入和医疗保健。

问: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是什么

答: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兼得吗?

答:原则上不可以。生育津贴具有产假工资的性质,一般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社会保险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材料,核准生育津贴后,再由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保基金则不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生育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所以,生育女职工不能同时领取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问:产假工资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产假期间应按照女职工生育前正常满勤工资的标准予以核发。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而降低其工资。

问:生育津贴和生育女职工原工资标准不一致怎么办?

答:为了最大程度地补偿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经济收入,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合法权益,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将社保基金拨付的生育津贴转付给生育女职工,若该津贴高于生育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时,以生育津贴的实际数额转付,反之则需补足差额。

案例探讨

基本案情

牛某于2018年1月18日入职杰睿学校,担任英语教师一职,杰睿学校自2018年2月起按月为牛某缴纳生育保险,牛某于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7月4日期间休产假,其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月平均工资为15072.61元。经社会保险部门核算,牛某的生育津贴金额为23709.87元。杰睿学校在牛某休产假期间仅将生育津贴如数转付给了牛某。牛某于2020年5月19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杰睿学校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在庭审中,牛某主张其月工资构成为固定工资5000元加课时费提成。杰睿学校主张牛某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200元加课时费提成。经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牛某的月工资标准。

仲裁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牛某的请求,裁决杰睿学校支付牛某产假工资差额41431.52元。

案例解析

本案中,杰睿学校为牛某缴纳了生育保险,故应享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杰睿学校与牛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牛某的月工资标准,故应按照牛某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产假期间工资标准。经核算,牛某的原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故杰睿学校应补足差额。

参考法条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四十四条“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来源 《丰台报》丰台区人力社保局

作者 丰台仲裁员

编辑 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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