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发文 这些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将被严查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0-08-03 18:13



7月31日,科技部通过官网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对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界定,并明确具体处理措施。

《规定》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具体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其中,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等。

而对于科学技术人员,《规定》列出了12项违规行为,包括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违反科技伦理规范;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等。

《规定》还将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等,列入了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中。

此外,《规定》还明确规定,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警告;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将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编辑:顾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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