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1号令,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三支柱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杰

2021-01-25 12:12 语音播报


经济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已划出明确的监管红线。

1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第1号令,公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明确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即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和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原《管理规定》发布于2008年,已实施10多年。2016年,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简称偿二代)正式实施,原《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偿二代实施后的实际。

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偿二代实施后,原保监会就启动了对原《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2017年形成了初稿。银保监会成立以来,根据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初稿进行了梳理、研究和完善,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了修订后的《管理规定》。《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支柱构成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

在偿付能力监管框架方面,《管理规定》有何规定?据了解,与原《管理规定》相比,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

据介绍,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即通过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3类可资本化风险;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础上,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4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础上,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

“三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三项指标任一不符合 即不达标

那么,《管理规定》规定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哪些?达标标准是什么?

原《管理规定》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而根据三支柱监管框架体系,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具体来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采取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监管可依法接管

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监管措施?《管理规定》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其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具体来说,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管理规定》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

除必须采取的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

相关负责人表示,对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另外,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

图片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截图


编辑: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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