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LPR4倍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陈雪柠

2020-08-20 16:00


经济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以当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因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带来诸多便利,但也出现了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新情况新问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原《规定》进行修改。

新规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以 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最高法表示,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的重要举措。同时,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从长远看,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也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

最高法也谈到,应当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是越低越好。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编辑:陈雪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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