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道缺失或断头,老人轮椅出行难,物业说谁用谁修!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杨晓斌

2021-11-03 14:43 语音播报


北京民声

“楼内有坡道,楼门口却没有,我坐轮椅还是没法出门,这样的设计让人哭笑不得。”家住朝阳区奥林匹克花园二期的王女士近日告诉记者,她住的居民楼坡道设计有缺陷,于是她向物业公司和居委会求助。没想到,物业公司只负责推荐施工人员、协调施工方案,居民自掏腰包安装了一个坡道,最终才解决了出行难题。王女士不解:开发商建设小区时遗留的问题,到底该由谁改造谁买单?

▶现场调查

有台阶没坡道 轮椅老人出门难

11月2日,记者来到该小区了解情况。由于腿脚行动不便,70多岁的王女士每天出行要坐轮椅,今年9月份,她和家人搬进了奥林匹克花园二期的215号楼,住进来以后才发现,这栋楼的无障碍坡道有问题。

“坡道应该要覆盖所有有台阶的地方,轮椅才能畅通无阻。但我们家楼内有坡道,单元门外却没有。”在王女士的带领下,记者来到现场。只见电梯门口的台阶上面,有一条五六米长的无障碍坡道,坡道上面还有一条条的防滑槽,保姆推着王女士的轮椅很顺利地下了坡来到门口,但是出了楼门口后,台阶上就没有坡道了,轮椅无路可走。

王女士告诉记者,后来发现开发商修坡道时只修了半截。她往门边一指说:“你看那个水泥台上面有几条防滑槽,和电梯门外坡道上的防滑槽是一样的,我推测这个水泥台原本是要修一条完整的坡道,只不过最后没修完。”

楼门口修了一半的坡道。

王女士说这栋单元楼有一前一后两个楼门,前面的楼门口没有坡道,那后门是什么样呢?后门位于电梯口的北侧,可直达车库。在后门外的台阶上面,记者看到一个铺着防滑蓝布的坡道,下坡道穿车库也能到外面。显然这个坡道是后来安装的。随行的保姆说:“可这个坡度太陡了,下坡仅靠我一个人撑不住轮椅和老人的重量,肯定会失控的,太危险了!”前后两个出口都不能走轮椅,王女士的出行问题愁坏了家人。

除了自家的单元楼坡道残缺无法通行外,隔壁单元楼门口的坡道也存在问题。记者在现场看到,隔壁单元门口的坡道设计角度不合理,极易出现轮椅倾倒的问题。“连人带轮椅从坡道上摔下来可不是闹着玩的,最好别走这儿。”王女士非常担心地说。

 

▶社区协调

施工方降价 居民自费装坡道

无障碍坡道无法正常使用,王女士和家人只好联络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寻求解决途径。

王女士先致电小区的开发商北京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但该公司的总机号码始终无法转到人工处理。随后,她找到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服务中心反映问题,工作人员马上派人实地查看,而后告知王女士,现有的台阶和坡道都是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同步实施的。作为物业服务方,只有日常维护和修缮的职责,而无权对这些设施进行改造。如果物业公司进行了改造,居民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物业公司都要负全责,所以按照规定他们不能进行改造。

对于物业公司的回复,王女士表示理解。于是她又找到了属地社区居委会,希望居委会能有办法解决无障碍出行的问题。居委会找来了物业公司进行协商,经过多次沟通,物业同意王女士在单元楼门口安装坡道,并推荐了一个施工方。但因物业公司没有这笔经费,加装坡道的费用需要王女士个人承担。

居民自己掏钱,在台阶上安装了一个坡道。

“施工人员报了价,安装一个坡道要一千多元。”王女士感觉有点贵,她再次找到了居委会。在居委会的再三协调下,施工队答应降低收费。10月初,定制的坡道做好了,施工人员将它安装在了通往地库的台阶处,坡度平缓、表面防滑、轮椅上下坡都很安全,王女士非常满意,也非常感谢居委会付出的努力。

坐轮椅出门,居民不敢走这个坡道。

坡道虽然安装好了,但王女士心里的疙瘩仍没有解开:无障碍设施无法使用的责任怎么能由居民个人承担呢?

▶专家建议

应由管理责任人改造

到底该由谁来改造坡道呢?记者采访了小区的物业公司。一名相关负责人说,小区的无障碍设施问题是当年开发商建楼时的设计缺陷,物业管理方只负责小区的现有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如果小区居民有改造无障碍设施的需求,物业公司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无障碍设施改建的费用需要居民自行承担。

该负责人还介绍,小区以前就出现过改建坡道的例子。两年前,有一户人家提出要在楼前加装坡道,物业经过实地调查,在征求了其他居民的意见后同意安装,最终的安装费用也是由改建方承担。他还建议,居民改建这些设施之前,先找施工方实地进行查看,如果现场条件适合施工,再提出改建申请,作为物业公司一定会积极配合。

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小区大多数居民楼都没有无障碍坡道,如果要增加坡道,需要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居民也可以向区残联反映这一问题。

对于小区无障碍设施的改建,记者采访了社区问题专家陈凤山,他告诉记者,根据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巡查,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本条前款所称管理责任人,是指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维护管理和改造责任的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法律规定,已经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建设但未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有关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已经建成且无障碍设施符合原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造。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予以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残疾人、老年人家庭申请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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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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