敛财1.72亿 原市委书记李新元当庭忏悔,声泪俱下
清风北京 | 记者 宋佳音

2021-12-22 13:45


清风北京

12月22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韦武斌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李新元受贿一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梁毅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担任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来宾市副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梧州市委常委、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西某公司、私营企业主杨某某等十八个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21年,李新元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和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31.475062万元。李新元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新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31.4750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李新元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00万元,应当从重处罚;李新元收受共计折合人民币493.5119万元的财物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新元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韦武斌及合议庭成员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合法权利,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组织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过程有条不紊、高效规范,控辩双方都充分地发表了意见。

被告人李新元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认罚,并在最后陈述中声泪俱下,做出了深刻忏悔。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等30多人旁听庭审。

公开简历显示,李新元,男,汉族,1962年10月生,江苏泰兴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80年12月参加工作,198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来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来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来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梧州市委常委、梧州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梧州市委常委、梧州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梧州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提名人选;梧州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梧州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贵港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贵港市委书记、贵港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贵港市委书记、贵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贵港市委书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十一届自治区党委委员。

记者注意到,2021年3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李新元接受审查调查的消息。

通报称,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李新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新元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原党组书记李新元(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新元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担任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来宾市副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梧州市委常委、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1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原党组书记李新元被"双开"。

通报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第十一届自治区党委委员、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原党组书记李新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新元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价值观严重扭曲,官商勾结、大肆敛财,甘于被围猎。毫无党性原则,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健身活动安排;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任用干部;生活腐化、贪图享乐,搞权色、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建设、协调银行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长期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

李新元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报中央批准,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确认,决定给予李新元开除党籍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综合: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高检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审查调查

编辑: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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