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办公用房,竟成为他们的“生财之道”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作者 吕佳蓉

2020-08-06 20:09


清风北京

案例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节能服务中心主任李勇违规出租办公用房、违规公款吃喝等问题被公开曝光。

2017年6月,市节能服务中心未经审批,私自将办公用房对外出租。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经李勇批准,市节能服务中心以公务接待的名义无公函、无事由报销餐费96次,金额共计57651.4元;违规购买白酒、茶叶共计24820元,并以印刷品、办公用品等名义开具虚假发票下账。聊城市纪委监委分别给予李勇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说纪

今日说案:违规出租办公用房

聊城市节能服务中心是聊城市发改委下属事业单位,2015年经市里统一调剂搬到原物价局办公楼办公,位于泊庄北街中段的原办公楼闲置了下来。此时,原办公楼所属辖区内的光彩社区找到李勇,表示想租赁这一闲置办公楼,租期三年。按规定,单位资产租赁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以正式公文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再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批复后方能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而李勇在仅向分管领导简单汇报后未经财政部门评估就与光彩社区签订了租赁合同,违反了相关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管理部门有“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李勇违规出租办公用房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而有的人则瞅准了其中的“生财之道”,将办公用房作为自己的谋利手段。

手段一:出租办公用房赚取租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街道建陶社区干部在无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违规违纪将8套办公用房中的6套出租给建陶厂的员工,月租金50元至150元,未入社区账务。而出租一事既未向上级报备,也未向群众公开公示。社区支书胡某、副主任伊某被立案审查调查。

手段二:个人长期占用集体办公用房。例如,2014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江苏省扬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相文生隐瞒其在扬州市区有住房的事实,利用职务上的影响,长期无偿占用水务投资集团一间办公用房作为宿舍使用,将其自有住房用于出租获利。相文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补缴了占用办公用房的房租和水电费用。

手段三:擅自出售办公用房。原满洲里市人民政府驻大连市办事处主任赵明福擅自将原满洲里市人民政府驻大连办事处办公用房出售并侵吞售房款50余万元,涉嫌贪污罪。

公房姓公不姓私,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一次次前车之鉴都在提醒党员干部,公房不是个人的私产,不能随意处置。对待办公用房,应做到公私分明,事事按程序、时时守纪律。

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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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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