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高速路上突现一只轮胎连酿两起事故致死一人,谁该负责?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2020-10-20 19:49 语音播报


城事

凌晨三点,为避让高速公路行车道内突然出现的一只轮胎,张某驾驶的车辆撞上了道路中间的护栏,他下车查看时,被同样为避让轮胎而失控的后车撞击身亡。通州法院发布消息说,张某的继承人起诉后车司机、车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本车及后车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0余万元,目前此案已经审结。

事故发生在2018年8月23日3时30分,正在高速路上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的张某,因躲避车行道内一个车轮,紧急打轮,车辆前部和车身右侧后部分别撞上了路中心道路设施,车辆损坏,货物散落。张某连忙下车查看,正在此时,从后方又开来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王某没躲过路中间的轮胎,撞击后车辆侧翻。在这个事故中,张某身亡。

据法院通报,交管部门未能确定各方在此事故中的责任。张某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0多万元。后车司机王某和他的老板表示,张某下车之后,没有按照相关规则,及时退到隔离带,而且这起事故是这个不知谁丢在高速路上的轮胎所致,与王某无关。

后车保险公司称,后车司机仍然处于实习期内,他是违规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应当免除商业险内的赔偿责任。张某所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则表示,张某是在车下检查车辆时被后车撞亡,不属于车辆人员责任险赔付范围。这家公司认为,张某的死亡与他们所承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车上人员险种均无关联。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则认为,张某的死亡后果是由后车的撞击造成,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该公司定期巡视,已尽到了管理者的法定义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第一起事故中,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虽然在公路上进行过巡视和清障,但并未及时发现道路上的轮胎,进而采取设置相应警示标志或尽快清除轮胎的措施,致使张某为躲避轮胎而与中心道路设施接触,造成他所驾驶车辆和道路设施损坏,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张某存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认为,张某对第一起事故承担20%的赔偿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第一起事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按照该责任比例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张某继承人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在第二起事故中,后车司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而且无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张某则没有及时打开车辆双闪,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综合三方的过错程度,超出交强险部分酌定后车司机的雇主及后车保险公司按照40%的责任比例、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按照4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张某自担20%的损失。最终,张某继承人获得各项赔偿款共计155万余元。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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