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地密码》未如期开机,这500万该怎么还?法院判了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2020-07-07 12:50


城事

某投资公司计划将《藏地密码》拍摄成电影,某出版社与该公司签订投资合约,并按照约定投入500万元。因该影片一直未能如期开机,出版社把投资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判决解除投资合约,投资公司支付出版社500万元及利息损失。

原告出版社诉称,2012年2月16日,双方签订了《电影投资合约》,合约就协议的投资款项、收益分配等达成合意。后投资公司三次签订补充协议修正合同条款。出版社按照约定履行了出资500万元的义务,但是投资公司未能即时告知出版社影片进展,经律师函催告后也未履行主要义务,导致出版社的合同权利不能实现。出版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投资合约并主张返还750万元的投资款及年利率20%的利息损失。

投资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约,但双方之间不是投资关系,不同意返还出版社主张的750万元款项。在电影市场,投资风险极大,只有少数影片能够盈利。按照行业惯例,电影前期的研发和筹备只有投入不会产生任何收益,而合约中约定研发期的固定收益却未约定风险,所以出版社并非影片的投资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出版社与投资公司签订《电影投资合约》,约定出版社向投资公司投资人民币500万元,成为《藏地密码》影片投资项目的创始合伙人,参与影片前期研发并约定固定投资收益(年利率为15%);研发期满后出版社可以全额收回所投研发资金,也可以500万元研发资金作价125万美金(或750万人民币)获得该影片全球利润分成之2.5%的权利;若影片因任何原因未能拍摄或终止拍摄,投资公司应在十五日内补偿出版社的损失,包括投资损失500万元,并以年息20%的标准结算利息。

协议签订后,出版社依约出资500万元。研发期结束后,投资公司向出版社支付研发资金之15%固定投资回报75万元,出版社同意进一步将500万研发资金作价成750万元参与影片利润分成。至今,该部电影仍未能成功开拍。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的500万元在《电影投资合约》中的文字表述为投资款而非借款,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与投资性质均不相符,不论是前期的研发资金还是后期约定转化的影片投资金,均无法体现出其具备投资风险的特征。相反,电影合约中的固定收益率体现出了涉案500万元的保本性质。所以,双方之间是名为电影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借款本金应为500万元而非750万元。在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有效的前提下,各方均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出版社作为出借方已经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投资公司也应在电影未开拍后依约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投资公司应返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投资公司向出版社支付的75万元应在利息中予以扣减。

宣判后,双方均为未上诉。


编辑: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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