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供气企业要承担燃气隐患排查责任,出事故将受罚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楠

2020-06-17 18:58


城事

燃气供应企业因排查治理燃气隐患不力受到约谈或行政处罚的,将视情况记入信用信息。从今天起,由市城管委起草的《北京市燃气设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将一直持续至6月24日。

按照正在征求意见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燃气供应企业要承担燃气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其中,燃气供应企业要组织开展燃气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分级、分类的隐患台账和数据库,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年度计划,并实施动态更新。对于暂时不能消除的隐患,要按照“一隐患一预案”的原则,逐一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采取防范措施,防范发生安全事故。

燃气供应企业如果没有对燃气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怎么办?正在征求意见的暂行管理办法提出,一旦检查发现燃气供应企业未按计划排查治理燃气隐患,市、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燃气供应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限期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的,给予通报并反馈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因排查治理燃气隐患不力导致发生燃气事故的,还将追究其责任。

如受约谈或受处罚,还可能影响燃气供应企业的信用。记者特别注意到,燃气供应企业因排查治理燃气隐患不力受到约谈或行政处罚的,由实施约谈和处罚的部门视情记入燃气供应企业信用信息。

此外,区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将燃气隐患排查治理列为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标评定的重要内容,未能完成燃气隐患排查治理任务的,暂停受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定。其他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供应企业存在燃气隐患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和消除的,该燃气供应企业不能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定,已通过的由原公告单位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称号。


编辑: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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