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主动纠错将可申请移出失信名单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楠

2020-06-01 14:55


城事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经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后,将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又一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即将实施。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工作(试行)的通知》,6月9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2016年4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这一暂行办法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初步显现。但是,随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过罚不当、惩戒时间过长等问题,导致部分已主动改正且无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无法及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严重影响企业后续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为此,在推进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规范管理工作过程中,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起草《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工作(试行)的通知》,6月9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试行通知的要求,因违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经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后,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其中,企业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是指:补报并公示了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主动公示了企业信息;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进行了更正;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经办理了登记住所变更重新取得联系。

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局主管领导对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或不予移出决定。同意移出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示。企业自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其列入和移出记录对外公示保留三年。

记者注意到,试行通知特别提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旧受到3年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限制。申请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要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编辑: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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