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被降至北京市最低标准 员工离职反被公司索赔24万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刘苏雅

2020-03-13 14:18


城事

因被拖欠工资、降薪,某电力工程公司的8名员工集体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诉讼。公司在应诉的同时又另行起诉称,8名员工未交接工作就离职,致公司项目损失近200万元,要求8人各赔偿公司24万余元。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某电力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张某等8人均供职于某电力工程公司,在怀柔基地从事施工工作。2019年3月31日,基地经理万某对他们表示,已经拖欠的两个月工资无法支付,且公司决定集体降薪,不接受的员工可以离职。

于是,8人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虽然公司随即发放了拖欠的工资,但员工还要求公司赔偿入职两年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费用。经仲裁裁决和法院审理,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力工程公司应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并根据员工供职情况,应支付部分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电力工程公司对该判决提出上诉,同时,又另行对张某等8人提起了诉讼。

公司称,8人均未提前辞职,也未办理工作交接,导致公司在怀柔的农村煤改电工程等三个项目无人员施工,损失194万余元。故公司要求张某等8人分别赔偿公司24万余元,就此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该案后,电力公司起诉至丰台法院。

张某等员工对公司的诉求并不认可,他们向法庭提交了经理万某召集员工开会时的视频资料。会上,万某称员工工资降为北京市最低工资,不能接受的人员可以签离职申请离开,欠发的工资后续支付。录像中,有员工指出,公司的工程在开会的前一日就截止了,对这一说法万某也并未反驳。

经审理,丰台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录像可以证明其是因公司通知降薪并拖欠工资,而并非基于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同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等8人离职会导致其无法继续承接近200万元的工程,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电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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