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情刑事犯罪诈骗案件高发多发,这10类最典型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2020-03-12 10:41


城事

内蒙古首例涉防疫物资诈骗案宣判。新华社发 王彦君摄

最高检察院3月12日通报,截至2020年3月11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1907件2361人。

据悉,截至2020年3月11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1907件2361人,审查批准逮捕1658件2009人,依法不批准逮捕135件178人;受理审查起诉1528件1892人,审查提起公诉1166件1394人,依法不起诉22件27人。

其中,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0件12人,起诉17件20人;依法批准逮捕妨害公务罪362件451人,起诉334件404人;依法批准逮捕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115件137人,起诉78件88人;依法批准逮捕制假售假类犯罪(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20件236人,起诉51件100人;依法批准逮捕非法经营罪(哄抬物价)10件23人,起诉7件8人;依法批准逮捕诈骗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依法批准逮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8件8人,起诉8件8人;依法批准逮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含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资源类非法经营罪)106件156人,起诉90件140人;依法批准逮捕其他涉疫情犯罪82件106人,起诉64件80人。

同时,最高检发布了第五批典型案例。这次发布的第五批典型案例,有冒充“归国富豪”谎称能代买“3M”口罩的颜某诈骗案,通过微信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口罩实物图等虚假“凭证”的陈某某涉嫌诈骗案,冒充任课老师混入学生家长QQ群发布虚假培训通知骗取培训款的李某某涉嫌诈骗案等5个典型案例。

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疫情期间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截至3月9日,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办理审查逮捕、起诉涉嫌诈骗犯罪3431件3691人,占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

苗生明介绍,最高检结合相关案例总结出虚假出售防疫物资诈骗,谎称筹集善款诈骗,推广出售药品、保健品诈骗,利用学生网络课堂诈骗,以单位、企业工作名义诈骗,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诈骗,冒充各类客服诈骗,针对公司企业合同诈骗,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诈骗,以疫情防控检查名义诈骗等10类疫情期间多发诈骗案件类型。

针对疫情期间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形势,最高检还向社会发布10项预防建议。

10类多发诈骗案件类型

一是虚假出售防疫物资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微信、QQ、电话、手机短信等途径,冒用厂家名义、编造厂家代理身份或者谎称囤有医用口罩等,在收取支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拒不发货甚至拉黑微信,或者寄送其他低价值物资,从而骗取财物。

二是谎称筹集善款诈骗。不法分子冒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志愿者协会等名义,提供虚假单位或官方网站、平台等证明,谎称筹集善款投入防疫工作,或者伪造因疫情失去亲人、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博取同情,骗取特定或不特定对象的财物。

三是推广出售药品、保健品诈骗。不法分子假冒政府部门、疾控单位、药物研究机构、公益组织或者“老中医”“养生专家”“权威人士”等,向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推广出售所谓的抗疫情药物、提高免疫力保健品,从而骗取财物。

四是利用学生网络课堂诈骗。不法分子以老师、学校教职员工名义,在微信群中发布二维码或者提供银行账号,要求缴纳班费、学费、教材费等,或者在网络课堂中插入链接,引诱学生点击从而套取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骗取财物。

五是以单位、企业工作名义诈骗。不法分子冒用单位领导、企业管理者等身份,在内部微信、QQ工作群或者采取一对一、点对点联系的方式,以缴纳员工相关费用等名义,要求汇款至指定账户,从而骗取财物。

六是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在网络上复制真实的其他用人单位信息链接,或制作虚假用人单位网站,以缴纳保证金、考试费用、体检费、入职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财物,或以先行垫付资金和“刷单赚钱”“扫二维码领红包”“租借账号获取租金”等为由,套取微信、支付宝账号密码,转走被害人资金。

七是冒充各类客服诈骗。不法分子冒充海关、物流公司、商家、快递等各类客服,以被害人物品因疫情滞留或者需要检查等为由,要求提供资金保证、缴纳相关费用,从而骗取财物。

八是针对公司企业合同诈骗。不法分子谎称可以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或者购买产品货物,假意签订合同并在收取货款、货物后,拒不履行合同,隐匿身份逃避责任,骗取财物。

九是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诈骗。不法分子以虚假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等名义,或者谎称与相关金融机构有合作关系,以无担保、低利率、手续简便、贷还自由等为诱饵,骗取中小企业主、个体商户个人信息,套取资金,或者要求提供贷款保证金、合同审核和公证费用等,骗取财物。

十是以疫情防控检查名义诈骗。不法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抽查、督查等名义,以防控措施不到位进行威胁,要求缴纳逃避处罚费用、购买不必要物品等,从而骗取财物。

从中可以看出,疫情之下,人们的注意力普遍被防控吸引,防骗警惕性降低,因此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口罩是很多人的“刚需”,需求量最大、需求面最广,求购者大多都没有甄别真假口罩的经验,首当其冲成为诈骗的对象。物资紧缺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他们通过虚假信息制造群众的恐慌和紧张心理,趁机骗取财物。

再就是微信、QQ、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为诈骗犯罪提供了土壤。因为网络具有非接触的特点,一方面会降低犯罪分子的负罪感,强化他们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网络传播具有快速性、便捷性等特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以往群众在大批量采购物资时会现场核对各类资质,但是疫情期间,人们往往通过网络平台核验资质,犯罪分子就可以通过技术操作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十点预防建议

一是购买物资需谨慎。防护物资紧缺,网络和朋友圈里的资源可能并不靠谱,应尽可能选择在实体药店、正规购物网站购买。如果是通过朋友圈采购时,应当全面了解对方的资质、信用以及实力,不要因为一时心急,被他人的谎言所欺骗。

二是网络付款需谨慎。对于对方要求先行支付定金、转账、汇款等要求的,一定要高度警惕、再三确认,不要轻易向陌生人支付货款,不可因急切购买心理而轻易交付钱财。要尽可能选择正规合法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

三是捐献爱心需谨慎。爱心捐赠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切勿轻信以个人名义、非正规渠道组织的爱心捐赠活动。

四是见到“特效药物”需警惕。要通过官方网站、国家发布的权威信息,了解特效药种类和药物疗效,时刻关注辟谣信息,切勿轻信和购买“新型冠状病毒”特效药。有症状应当及时就医,不要盲目听信所谓的“专家”和“权威人士”“安利”的产品。

五是网络缴费需谨慎。要加强微信群管理,开启群验证、实名制,防止陌生人随意入群。切勿轻信班级QQ群、企业或学校微信群内线上教学收费、优惠付款等信息。如微信群内发布了收取费用的相关信息,应注意核实,与有关负责人电话沟通确认,切勿急于付款。对于群内出现的其他可疑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企业等有关主体和负责人反馈。

六是网上求职需谨慎。切勿轻信网上刷单、高额返利等信息,警惕要求缴纳保证金、培训费后提供职位的招聘信息。相关信息要及时向劳动人事、人才市场监管等部门确认,避免上当受骗。

七是客服异常需谨慎。切勿轻信物品因疫情滞留或者需要检查等为由,要求提供资金保证、缴纳相关费用的信息,要及时与发货方、物流公司、有关检查检验检疫部门官方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联系,确认物品流通信息。

八是企业复工需防骗。企业复工复产要通过正规渠道获取物资、资金,防止财物受损。切勿轻信为提供原材料、提供无抵押贷款或快速放款而索要账户信息等服务。对各类复工复产检查也要认真甄别,防止不法分子冒充公务人员向企业收缴“罚款”。

九是保存证据需全面。要做有心人,在交易过程中留下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相关痕迹或者证据。特别是为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转账付款的时候一定要写好备注,是“购买口罩的定金”“购买防疫物资的货款”等。

十是受骗处置需果断。发现违法线索、发生诈骗情况的,要通过相关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私自处置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公民、企业发现疑似诈骗等各类线索,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报案。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诈骗事实存在,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编辑: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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