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醉驾司机同时被审判 最高拘役4个月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2019-12-09 11:35


城事

近日,房山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六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处六名被告人拘役1个月至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元至4000元不等。

据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六名被告人中,张某醉酒无证驾驶车辆,被交警查获时,血液内的酒精含量高达151.8mg/100ml;王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1mg/100ml,也属醉驾。

因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认罪认罚,房山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了这六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4个月、罚金4000元,被告人王某拘役1个月、罚金1000元,其他被告人被判拘役1个月至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不等。

记者从房山法院了解到,自“醉驾入刑”以来,房山法院审理的涉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呈现四个特征: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由2011年的9件上升至2019年的338件;案发情况呈多元化特点,包括被交警查获,也包括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醉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等引发;犯罪主体身份多为男性农民,集中在30-50岁;犯罪时间多集中在下午至凌晨时段,大多发生在城镇的饭店附近。

据房山法院统计,该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1108件,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到了99%,仅有极个别案件因被告人身体受伤或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况无法及时开庭,从而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房山法院调研发现,醉驾违法行为之所以频发,是由多种因素导致而成。

首先,是因为部分驾驶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醉驾”入刑的严重性,更没有认识到酒后驾驶潜在的危害后果。

其次,大部分醉驾者酒后开车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喝一点酒不一定会被查到”“喝得不多,头脑还很清醒,不会出事”“自控能力及驾驶技术没问题”,往往由侥幸导致不幸。

再次,社会大众受到传统酒文化习俗的影响,婚丧嫁娶、走亲访友,以各种方式劝酒,以酒来增进感情,使醉酒驾驶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此外,醉驾入刑的后果宣传力度不强、部分驾驶培训机构管理不太规范等也是导致醉酒驾驶行为的频发的重要原因。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的标准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醉酒驾车的测试2004)的规定: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 mg/100ml、小于80 mg/100ml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 mg/100ml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车。

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都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而从危害程度来看,醉酒驾车的危害性要远比饮酒驾车的危害性大。酒后驾车虽然没有触犯《刑法》,但也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也会受到行政处罚。

新交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房山法院提供照片


编辑: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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