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书写私法制度新篇章,开启权利保护新时代
北京日报客户端 | 作者 段威

2020-05-26 18:23


锐评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带“典”字的法律,民法典的编纂和颁行,是我国私法理论的全面性梳理,也是我国私法制度的体系性构建,更是我国民事主体权利的集中性表达,必将书写我国私法制度的新篇章,开启我国民事权利的新时代。

中国传统社会讲求“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奉行的是“大公无私”,恪守的是“克己复礼”,这也一定程度意味着不够关注个人和私权,更遑论保障个人维护私权的私法了。某种意义上,私法的生长与发达,必须以独立、平等的个人为基础。一方面须承认个人的独立存在,肯定个人的正当诉求,维护个人的利益主张;另一方面须明确诸多私法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保证诸多私法主体的一体性、无差异保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民法典第一条“根据宪法”之规定,亦不应简单地当作一种形式上的表述,更应作实质意义的解读,即以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为基础来建立私法秩序。如此,一方面将私权的确立与保护上升至宪法的高度,加大私权的保护强度,另一方面亦明确私权的确立与保护,对提升民众权利意识、促进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作用。

纵观众多成文法国家的立法史,民法典向来是私权类型与内容的列举表和私权保护与救济的宣言书,我们的民法典同样如此。

其一,私权内容不断扩充。如果说私法主体独立平等地位的确立是骨骼,私权内涵外延的全面科学界定就是血肉,个人及私权由此就会愈加活灵活现。无论是人格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还是个人信息的尝试性定义和全面性规定,无论是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明确定性及特别规定,还是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特别是土地经营权的适度放开,无不显示民法典紧跟时代节奏和现实需求。

其二,私权地位日益确立。私法主体才是其利益关系价值追求的最佳判断者与抉择者,于内部,须不断拓展私法主体自主决定的广度,不断拓展私法主体自主决定的空间,不断细化私法主体自主决定的规则;于外部,须对私法主体基于自主决定形成的私法关系及权利义务安排给予充分、足够的尊重,立法和司法须保持相当的克制和谦抑态度,须基于正当理由充分依据才能主动介入加以干涉。

典系大册,甲骨文会意为似双手郑重地捧献典册之状。其一,典系重要制度与基础规范,私法领域的广泛性、私法生活的多样性及私法活动的复杂性,要求民法典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基本原则、核心规则、主要内容等必须明确规定以统领私法体系,但诸多具体或细节性规则则应交由特别法规定,同时要力求与公法、社会法等规范保持衔接,意图面面俱到事事皆管或置特别领域存在特殊需求或私法体系外特殊安排于不顾,不仅不可能而且更易给私法实践造成扭曲乃至伤害。其二,司法实践日受重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本质或生命正在于实施或实践。惟有实践,才赋予法律文本以生命,才给予公平正义以实现的可能,才提供制度规则自我评估日臻完善的空间。由此,必须增强私法规则的可适用性,全面唤醒司法实践在实现个案正义、净化社会风气、引领发展方向中的重要作用。其三。鼓励个人积极参与。设计具体规则激发私法主体参与司法实践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至关重要,这不仅有利于明确案件事实和个案正义的实现,更有利于民众参与法治实践和法治国家的最终建成。

私法,具有着一国民族、历史、文化、习俗的深层底蕴,具有着追求自由、体现平等、抵抗特权的天然性格。大力弘扬私法文化与全面适用民法典交相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国公法及整个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我国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有利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尽快实现。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张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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