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端锐评|隐瞒接触史,这样的傻事别干了
北京晚报 | 记者 贾亮

2020-02-03 08:50


锐评

2月1日,广西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同一天,因为确诊后隐瞒病情接触人群,青海西宁男子苟某被警方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为何迫不及待地对已经确诊感染新型肺炎者立案侦查?据报道,薛某某到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青海确诊病例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回西宁后,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并且刻意隐瞒病情,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上述两例,都存在传播病毒的严重危险。隐瞒接触史就能把病毒一并隐去?岂止幼稚,简直荒唐!

疫情发生后,举国上下全力抗击,对有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者早隔离、早诊断,是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一环。然而据媒体报道,与薛某某、苟某一样,故意隐瞒接触史者并不在少数,明明去了武汉却不承认,明明与其他已确诊病例有密切交往却一再掩盖,有的甚至已经被确诊还含糊其辞。侥幸心理害死人,隐瞒接触史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套用一些农村的硬核标语,隐瞒接触史者就是潜伏在人民群众中间的阶级敌人,是一颗随时都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定时炸弹。

隐瞒接触史,于情于理不通,于法于规不容。有无疫区接触史,在传染病防治上,本身即属于重要的流行病学证据。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隐瞒,无论自己有没有发病,也无论是否造成传染他人的严重后果,都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果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惩处隐瞒接触史者,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法必依。

法律是铁的,感情是热的。据了解,薛某某已被隔离收治,目前病情稳定。也就是说,不会因为被立案侦查而耽误治疗,但也不会因为要接受治疗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希望有疫区或重点人群接触史者,主动说明情况,自觉做好隔离,千万别成了害人害己后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背上刑事处罚的违法犯罪分子。司法机关要充分发动群众,并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隐瞒接触史的发现一个、惩处一个,坚决堵住隐瞒造成的疫情防控漏洞。

别再干隐瞒接触史的傻事了!


编辑:贾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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