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了,符合这些条件的开销才能要回来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董玫

2021-10-27 20:37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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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与王女士原为情侣关系,分手后,二人为了财产闹到法院,一个要房产补偿款,一个要对方付清一半的日常开销。近日,海淀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双方的全部诉请。这是为什么?

原告张先生诉称,其与王女士原是情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自己出资了80万元,并且为房屋进行了装修,购买家电共计花费35万元。现双方分手,张先生同意房屋所有权归王女士所有,但王女士应支付房屋补偿款80万元并且返还购买家电及装修费用。

王女士否认张先生为涉案房屋出资,并提出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虽有转账或资金往来,但张先生没有证据表明其有出资购买房屋的转账。王女士说,房屋的装修和家电使用都是同居期间产生的,已在分手的时候结算完毕,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明确表示了双方已经两不相欠,所以,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请。另外,王女士提出,同居期间,是自己承担了主要的生活开销,如今要求张先生承担一半,支付6万元的补偿款,自己还给张先生父母买了东西,对此,张先生还应当支付8万元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没有出资购房的证据,虽然其提交了部分家具家电票据以及装修票据,但无法证明是为涉案房屋支出,所以,法院不支持张先生的诉请。

关于王女士要求张先生支付同居期间生活开支的一半,法院查明,双方虽然有一些转账支出,但并未明确性质,且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女士要求返还其为张先生父母购买礼物的8万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购买礼物的行为有特殊约定,故应视为王女士对张先生父母的赠与,不存在返还问题。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张先生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同居情侣分手后,购房、装修、购买家电的钱该如何分配?同居期间生活开销该如何分担?同居期间资金往来又应如何认定?

对此,法官指出,首先,同居期间双方如共同购房,如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有。根据民法典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双方分手后,可以就共有房屋按约定分割房屋所有权。如登记在一方名下,对方主张对购房出资的,能充分举证自己的出资情况的,如书写了特定用途的转账凭证、双方书面约定等,则可以主张折价补偿款。如对房屋装修进行了出资或购买了家电,可以主张由对方补偿,但也应当提供装修合同、送货单、支付费用凭证等证据,证明是对特定房屋的装修或购买家电进行了出资。

另外,就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无特殊约定的,主张由对方返还或补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同居期间,双方难免产生资金往来,不能证明资金往来性质的,如转账无具体用途或约定,应视为对对方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据此,法官提醒,同居期间与婚姻存续期间有所不同,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收益、花销等并不必然具备分割或要求对方补偿的条件。需分割的财产应当以确实为法律意义上的“共有”为基础,该共有情况,双方应当通过充分的举证来加以证明。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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