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直播”中怂恿起哄者违法吗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2021-10-26 19:07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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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着50多万粉丝的网红“罗小猫猫子”近日在直播中声称自己患有抑郁症,对生活失去希望准备喝农药自杀。没想到,直播间里竟有网友留言起哄“你快喝吧”,最终主播将农药一饮而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怂恿主播自杀的起哄者会承担法律责任吗?主播进行“极端直播”,直播平台应负什么责任?平台方又该采取哪些措施减少“极端直播”的发生?

1、言语刺激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方某与张某是情侣关系,一日凌晨,方某与外出饮酒回来的张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张某负气冒雨爬上小区楼顶,方某见状尾随而出,二人又继续争吵。期间,方某多次以“跳呀,你跳下去好了”等语言刺激张某,没想到张某真从楼顶跳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方某打电话报警,并与民警一起将张某送至医院,后被民警传唤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某明知被害人张某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之中,仍言语刺激对方,放任她跳楼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方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一审判决方某有期徒刑六年。方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负起爬上楼顶时处于高度危险状态,方某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仍以言语刺激,导致张某跳楼自杀身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方某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案件是以言语刺激被害人自杀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典型案例,方某的言语刺激行为与张某跳楼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自杀关联行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所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和既遂。如果故意行为并不会导致结果的发生,就不能判断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过失犯罪必须要有实害结果,必须是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因果才能成立过失犯罪。以上述案件为例,方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没有太大争议。

然而,普通路人看到有人准备跳楼自杀,或者直播间网友看到主播要进行“极端直播”,进而起哄闹事、怂恿跳楼或继续直播的行为,自杀助势行为是否入罪存在较大争议,一方面起哄闹事是否构成教唆或帮助行为,起哄行为与自杀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起哄者对于自杀者有无法定的救助义务,双方是否为夫妻、父母子女关系,也影响是否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2、面对轻生者起哄闹事要受罚

2018年,甘肃女孩李某从当地一高层跳楼自杀,不幸身亡。而多条网传视频显示,围观者中有人喊“怎么还不跳”,还有人鼓掌起哄。事后,警方给予当时在楼下起哄的人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2020年,河南一女子在跨河大桥欲轻生投河,杨某为了博人眼球,现场起哄“别拉我,那你倒是跳啊”,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遭到广大网友的强烈谴责。当地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处罚。

此类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者,其造成的危害有三:一是助势于轻生者自杀心理,从而造成他们的个体心理或生命上的伤害;二是作用于自杀现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这种危害不仅作用于现实情景,也同样作用于网络;三是妨碍救援施救,起哄闹事造成现场大量群众聚集围观,对于公安和消防人员实施救援活动、对执行正常公务活动造成阻碍。“可见,在自杀事件中起哄闹事,不仅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还是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寻衅滋事行为就包括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也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及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在以往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者责任承担方式中,笔者经过案例检索发现,鲜有起哄者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更多的是以行政处罚的形式进行规制。其原因在于,理论上现有刑法对于自杀关联行为规定的缺失,学界对于自杀助势行为讨论不足;实践中起哄闹事与自杀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难以确定,举证难。在此情况下,行政规制的灵活性,即从公共秩序、社会管理法益保护角度出发,对起哄者进行行政处罚的优势得以显现。因此,有学者呼吁对于起哄者的法律责任,应当坚持行政违法责任为主、民事责任为辅,特殊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

3、“极端直播”所在平台须担责

“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某长期在直播平台发布大量徒手攀爬高楼等视频,获得众多粉丝和打赏。2017年他在直播攀爬一座263米的高楼时失手坠楼。因认为直播平台对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致吴某攀爬高楼坠亡,吴某母亲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视频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所拍摄的视频内容中,大部分高空建筑物攀爬活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极限运动,吴某也不是专业运动员,未受过专业训练,不仅对自身具有危险性,还存在因坠落伤及无辜以及引发聚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这种行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潜在危险,是社会公德所不鼓励和不允许的。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对吴某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进行规制。但直播平台并未进行处理,因此其对吴某的坠亡存在过错。虽然平台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吴某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但是平台不仅对吴某的视频未进行处理,还在其坠亡的两个多月前,借助吴某的知名度为平台进行宣传并支付酬劳,因此直播平台对吴某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同时考虑到吴某自愿进行该类高风险的活动,其对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因此吴某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直播平台公司承担3万元赔偿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知,短视频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审核用户发布信息的责任。“极端直播”属于违规信息,平台不应当允许此类信息公开播放或发布,在发现时应当及时屏蔽、消除相关禁止性内容,及时制止危害行为的进一步传播,并向主管机关报告。直播平台怠于履行审核、管理义务的,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或是接受行政处罚。

同样,对于直播平台民事责任认定的归责逻辑也适用于自杀现场或“极端直播”中的起哄者。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生命尊严也属于民事权利的一部分,在起哄闹事者大喊“跳啊跳啊”的时候已经违反了善良风俗,是对他人生命尊严的漠视,如果这种漠视加强了犹豫不决的轻生者自杀决心,那就是侵害生命权。刑法上的危害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成立,而民法上的危害后果有许多是达不到刑法规定的程度的,但这并不妨碍侵权责任的成立。因此,受害者家属可以要求直播平台或起哄闹事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4、多管齐下杜绝“极端直播”

减少起哄闹事者,轻生的人就会多一些被救援的希望;减少一次“极端直播”,主播们就会多一分安全保障。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建议,有关方面应为起哄者树立法律规范,同时也要夯实平台责任、加强监管,实现双重治理效果。

首先,从法学理论、法律制定中厘清极端事件中起哄闹事者的法律责任,彰显个体责任,用法律倒逼围观起哄者住口。充分利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教育作用,制裁自杀事件或“极端直播”中的起哄闹事行为,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示范作用。

其次,自杀事件的现场救援和“极端直播”的直播平台应树立证据意识,及时将怂恿、鼓动自杀行为、语言进行固定,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的责任划分难、追责难问题。

再次,严厉封禁“极端直播”。我国《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因此,对于长期进行“极端直播”吸引流量的账号,直播平台应予以封禁,建立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

最后,加强直播监管,夯实平台责任。网络直播平台应采取追封、现场封禁、现场监管等多措施结合的方式进行直播监管,探索建立人工智能审核与畅通举报渠道相结合的方式,包括平台对敏感词的审核、捕捉等来监管数量众多的直播间。在制止网友起哄怂恿行为的同时,及时发现主播们的异常行为并进行报警或救助。

图片:视觉中国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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