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医美诊所是否虚假宣传了?法院责令市场监管局重新认定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2021-05-08 19:26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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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上宣传了自己做“整容手术”的效果,患者来到诊所手术,却没有达到满意的效果。患者钱某向行政管理单位投诉“医生”韩某进行虚假宣传却被驳回,钱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北京二中院今天发布消息称,经过两审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结论,责令重新进行认定

据二中院通报的案情,患者钱某因上眼睑组织缺失造成的凹陷及瘢痕粘连,希望通过整容手术作出改善。她通过微信查询到韩某的个人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内容,据此前往韩某所在的私人诊所,进行整形手术。但是,手术效果并不尽如人意,钱某随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称韩某公众号上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但她收到的监管部门的答复中称,“韩某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原创文章,不属于医疗广告,用语不属于绝对化用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因此决定销案。钱某向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是驳回。为此,钱某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公众号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为相关用户提供服务。韩某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内容,主要以文字或图片形式介绍手术前后形像及效果对比,宣传手术的治疗效果,特别是在个人公众号上留有“长按扫码预约面诊&手术”的二维码,及提供咨询及预约服务功能的设置,具有诱导浏览者购买服务的营销属性,以提高竞争力和公众的认可度。因此,韩某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字及图片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规定的广告活动。韩某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其手术理念的表述意在宣传手术的治疗效果,多次使用“最小程度”“最大程度”“最符合”等广告术语,属于绝对化用语,韩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故判决:撤销之前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涉诉答复;责令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在二审中,北京二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表示,微信公众号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息交流的重要自媒体平台、且微信公众号内容可以通过微信消息或微信群转发、在朋友圈分享等方式,扩大传播范围,能够起到向微信用户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作用,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即使个人公众号,也非私人领域,更非法外之地,公众号发布者和浏览者都应该自觉提高法律意识。

公众号的发布者在利用公众号进行广告宣传时需要注意,广告宣传必须牢守法律底线。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广告法》第九条对广告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包括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广告法》第八条明确了广告内容“准确、清楚、明白”的具体化要求;《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此外,《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一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广告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保健食品广告严禁涉及疾病预防等,公众号发布者在发布内容时应当提前了解,学法知法守法。


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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