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排放核废水的决定违反国际法
法治日报 | 作者 马树娟

2021-04-14 23:18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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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日本政府决定以海洋排放的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核废水。国际原子能机构相关报告明确指出,现有经过处理的废水中仍含有放射性核素,需进一步净化处理;核废水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需持续跟踪观察。日本此番表态引发了国际社会的担忧和恐慌。如何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待此次事件?对日本这一行为该如何定性?《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海洋大学极地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奕彤。

如何看待日本决定向海洋排放核废水这一行为的性质?目前国际社会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条约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

陈奕彤:1982年,联合国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此公约的规定,缔约国负有“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基本义务,日本是公约缔约国,向海洋排放核废水违背了该基本义务及其项下的通知、采取必要措施、信息交换、应急计划、国际合作、环境影响评估等附随义务。

根据公约,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不致损害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各国一旦获知海洋环境有遭受污染的迫切风险,应立即通知其他国家和主管国际组织;应尽可能合作以消除污染影响并防止或尽量减少损害。各国还应制定应急计划,就污染风险或影响进行情报和信息交换、监测、发表报告,就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污染或重大、有害变化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日本目前单方面排废的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也严重违反了国际法。

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日本是否只剩下向海洋排放核废水这一种选择?

陈奕彤:据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信息,日本仍有储存废水的空间和余力,并没有“尽最大努力”在“最大可能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寻求最切实可行的方法,也没有尽可能地全力阻止污染扩大到其管辖海域之外,而是对废水蔓延到其他国家管辖海域和公海的结果放任不理。

关于向海洋排放核废水,日本是否应该向相关国际组织进行通报,目前主要有哪些国际组织负责海洋事务?

陈奕彤:公约中屡次提及的主管国际组织具有功能性指向。典型的例如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是渔业领域的主管国际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是保护与保全海洋环境领域的主管国际组织,航行事务则是国际海事组织(IMO),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IOC)则主要负责海洋科学研究事务。但公约中的主管国际组织并不仅局限于此,在不同海域针对不同的功能性事务,也可能会出现重叠或竞合的情况。

日本目前只是同国际原子能机构保持了一定沟通,但该机构主要致力于核科学技术的安全、可靠及和平利用,既不是海洋环境污染的主管国际组织,也无力就排废入海一事提出一揽子的妥善解决办法。同时,日本也未就排废决定做任何环境影响评价,罔顾周边国家利益和毗邻沿海国提起磋商的权利。

由于海水具有流动性,一旦被污染,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不会局限在某一主权国家范围内,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公约是否规定有相关的原则?

陈奕彤:的确如此。海水的流动性和海洋的整体性决定了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并不完全遵循法律上的主权边界及公约所划定的海区。核废水会漂流到周围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太平洋乃至全球的公海,对海洋环境和生态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公约第56条规定了“适当顾及”原则,即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虽然“适当顾及”在公约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行事准则,但至少要求相关国开展一定程度的磋商,以满足沿海国和其他国家根据公约精神“适当顾及”彼此权利和义务的要求。

目前,日本作出排废决定时,没有和周边国家开展任何国际磋商,处理方式和决策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众参与,严重违背了公约的“适当顾及”原则。


编辑:胡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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