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9元进口燕窝无法定产品标识,女子索10倍赔偿胜诉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刘津宁

2021-03-15 15:27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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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在一网店购买一盒价值1899元的泰国进口燕窝后,发现燕窝无法定产品标识,遂起诉索10倍赔偿,卖家则以泰国代购质量有保证、马女士不是消费者为由拒赔。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了这起进口燕窝纠纷案,判决10倍赔偿。怎样的进口燕窝才符合我国的食品标准?3月15日法官就此向大家详解。

马女士在一燕窝商行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盒价值1899元的泰国进口燕窝。收货后,她发现盒子上仅印有中泰双语的品牌名及“泰国纯天然燕窝”字样,并无中文标签,也无其他标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她要求卖家提供其泰国的燕窝加工企业的注册信息、原产地证明、兽医证明、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及海关通关文书,但燕窝商行未能提供。马女士认为这燕窝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近日起诉要求退款1899元并赔偿10倍货款18990元。

燕窝商行辩称,在马女士索要中文标签等信息后,已回复对方“对燕窝不放心可退回”,但马女士却要求5倍赔偿。商行认为马女士交易的动机不是出于生活消费,她也未实际使用这燕窝、未产生损害,所以马女士不是消费者。

商行还提到,店铺首页置顶及产品详文都已告知是为买家代购产品,买家拍下时即为知晓认可。商行代购的燕窝,均源于泰国注册的燕窝加工厂的合格燕窝,买家既可选择泰国直邮,也可选择国内现货分装,且国内现货也是此前从泰国带回。因马女士急于发货,商行才将国内现货打包邮寄。所以,商行不同意10倍赔偿。

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不符合代购关系,实为对已进口的国内现货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关系,燕窝商行未提供中文标签及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理应退还货款,马女士同时应返还产品。

此外,商行提供的机票、泰国购买记录无法证明与涉案燕窝直接相关,也未提交进货、检疫审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等凭证,无法证明其进货渠道合法及所售食品质量合格,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惩罚性赔偿也并非建立在消费者实际遭受或实际需要填补损失的基础上,商行也没能举证证明马女士购买燕窝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最终,法院判决燕窝商行应退货退款并赔偿18990元。

进口燕窝选购法律提示

因此前从部分国家进口的燕窝中检测出亚硝酸盐严重超标,国家有关部门加强了对进口燕窝的管制。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泰国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66号)的规定,自2017年8月25日起,只有符合《进口泰国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泰国燕窝产品才能被准予进口。消费者选购进口燕窝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查验相关燕窝是否符合我国安全标准:

1.准予进境的只有泰国白色燕窝产品(颜色为白色、黄色或金色的可食用燕窝产品),不包括血燕产品。

2.输华燕窝产品的加工企业应当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进行注册。

3.除经深加工的燕窝制品外,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输华燕窝产品应有泰国政府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兽医(卫生)证书,以证明其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5.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以上标识应符合我国标准。

此外,我国目前只准予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进口燕窝,其中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两国产的燕窝更加受到我国消费者青睐。对于上述两国进口的燕窝产品,消费者也可根据《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关于进口马来西亚毛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查验所购燕窝产品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并符合我国标准。


编辑: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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