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北京西站绊倒去世,家属索赔二审再被驳!法官详解缘由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2021-01-29 12:49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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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记者从丰台法院获悉,“老人在北京西站被行李箱绊倒去世案”2020年9月一审宣判后,原告选择上诉,2020年12月底,北京市二中院二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去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二层进站口,王女士在人工检票口处逆行而出,碰到了正常通行的刘女士的拉杆箱,随即摔倒。摔倒后王女士稍作休息,由其子和工作人员扶走,并自行乘坐火车前往石家庄。火车到达石家庄火车站时王女士已意识不清,由救护车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因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死亡。王女士之子认为刘女士对母亲的摔倒存在过错,要求刘女士承担赔偿责任,索赔62万余元。2020年9月29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副庭长刁彤上午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每个完全行为能力人都应自觉关注公共场所安全,但注意义务也有限度,应当以一般理性人可预见的范围为限。

“构成过错责任的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缺一不可,过错的基本形态也分为故意和过失。而结合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得出,刘某某顺行且与王某某留有安全距离,其携带的拉杆箱并非超大超重,也一直未离开其控制,不存在主观故意,对王某某的摔倒也不存在过失,因此不具有主观过错,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刁彤说。

上午,刁彤法官还对民法典中过错责任原则的社会价值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采用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思路,彰显权利保护的重要性。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有二,一是确定侵权责任,救济侵权损害。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应负赔偿责任;如行为非出于过错,行为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标准,实现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平衡。如果人人尽其注意,一般损害就可以避免;若强加过高的注意义务给个人,则束缚了正常范围内个人自由,反而减弱个人的安全感,导致人人自危。

刁彤法官表示,“老人在北京西站被行李箱绊倒去世案”通过司法上的责任分配对规则进行确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了对正常通行者过高注意义务的免除,传达着“自担风险、自负其责”的法治精神和价值取向,倡导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理解、友善、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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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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