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这样的导师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 | 记者 苏越

2020-11-11 21:46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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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教育部官网公布

《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针对导学关系、师德师风

等方面出现的典型问题

明确了导师指导行为“十不得”

↓↓↓

  • 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 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 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 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 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 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 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校要落实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责任,按照准则要求,依法依规建立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违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强化监督问责。

对确认违反准则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对违反准则的导师,培养单位要依规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教育部将导师履行准则的情况纳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双一流”监测指标体系中,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高校,将视情核减招生计划、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情节严重的,将按程序取消相关学科的学位授权。

北京日报(ID:Beijing_Daily)注意到,针对部分培养单位对博士生导师的选聘考核不够规范、有的导师指导精力投入不足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导师甚至出现师德失范问题,9月24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在选聘上,避免简单化地唯论文、唯科研经费确定选聘条件,要建立招生资格定期审核和动态调整制度;对于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对于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应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对师德失范者和违法违纪者,要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编辑:苏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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