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起诉每日优鲜索赔0.1元!法院:支持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刘苏雅

2020-10-22 22:42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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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为退订每日优鲜APP的商业推广短信,花费了1毛钱短信资费。王女士认为,每日优鲜APP以格式合同约定推送广告,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将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每日优鲜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并赔偿退订短信资费0.1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每日优鲜公司依据格式合同向王女士推送商业短信,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但王女士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1毛钱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每日优鲜公司在上诉期已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注册每日优鲜APP后 连续收到推广短信

王女士在注册“每日优鲜APP”后,每日优鲜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11月11日、11月15日分别向王女士发送了有关每日优鲜平台推广内容的商业短信。

王女士分别于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15日向每日优鲜公司三次回复“N”予以退订,其中一次回复短信时,产生了短信费用0.1元。每日优鲜公司在收到王女士退订短信后,未再向王女士推送商业短信信息。

王女士注册APP时,每日优鲜公司提供的《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约定,可以向用户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王女士起诉认为,此条为典型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且在她首次发送了退订短信后,每日优鲜公司依然继续推广行为,这已经构成违约。她因退订推广短信所产生的0.1元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但每日优鲜公司表示,其是依据用户协议发送商业推广信息,在王女士选择退订后,公司已及时屏蔽了其手机号码。王女士因未成功发送短信而再次收到推送信息,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

判决:广告推送符合协议 一毛钱短信费应赔偿

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王女士所主张的涉案协议条款中,每日优鲜公司对用户进行了明确告知和提示,也提供了“不希望继续接收”、“退阅或设置拒绝”的方式。条款内容本身亦未免除每日优鲜公司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主要权利,并均以加粗或加下划线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履行了提示义务,上述两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应属无效的情形。

同时,在王女士首次回复退订短信后,每日优鲜公司并未收到该短信,运营商亦没有收取该条短信费用。王女士再次退订后,每日优鲜公司后台自动屏蔽了王女士的手机号码,停止商业广告短信推送,应当认定每日优鲜公司提供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有效。每日优鲜公司向王女士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有合同依据,不存在违约行为。

而对于退订短信的资费,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法》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为用户提供可选择的停止推送推广消息的服务,是每日优鲜公司的合同义务。故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每日优鲜公司应赔偿王女士短信资费损失0.1元。

法官:平台服务应兼顾用户体验和交易便捷

北京互联网法院李文超法官表示,对于每日优鲜APP这种“一对众”的网络购物平台来说,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会员重复使用的条款,具有经济性、便捷性,符合网络购物APP应用特点。协议内容只要不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情况,并履行了提示义务,就应认定为有效。

由于互联网产品的多元性和丰富性、用户的广泛性和差异性,不同用户对服务体验的期待存在差异。如在购物应用软件中,有用户反感基于用户画像的产品信息推送,有用户则享受该推送带来的便捷。

为满足不同用户需求、提高交易效率,在事前明确告知、合理提示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将信息推送等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纳入平台的授权协议,再根据不同用户需要提供有效的拒绝(取消授权)方式,更符合此类互联网平台的特征,更有利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

李文超认为,如果要求互联网平台就每一项服务均单独提示用户进行选择,不仅增加交易成本,造成程序繁琐,也不利于提升用户体验。因此,当下为提升用户体验,扩展业务范围,互联网平台往往在基础服务外为用户提供更加多元的个性化、差异化服务,基于用户画像的产品信息推送即是如此。互联网平台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推送商业广告,但用户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短信资费,应由负有提供退订服务的平台负担。


编辑:曾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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