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主播跨平台直播,赔了65万元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蕾

2020-08-20 12:29


热点

一名户外类网络直播节目的男主播,因违反“独家合作”协议跨平台直播,8月20日上午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支付平台违约金65万元。上午宣判后,朝阳法院对2017年至2019年该院受理网络直播类合同纠纷的情况进行了通报。法院调研发现,近4成网络直播类合同纠纷系因主播违约“跳槽”引发。

在上午宣判的这起案件中,男主播胡某系一名退伍军人,具有一定的野外生存知识和技能。2019年,拥有“陌陌直播”平台的天津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签订了《新奇户外播主直播协议》,约定胡某为其直播的独家合作伙伴。

协议期间,因胡某违反约定,私自在其他平台开直播,该公司将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依照协议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8万元。

胡某虽辩称,原告公司不让他直播户外探险内容,他在其他直播平台做直播是应此公司户外频道负责人的要求,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进行佐证。此外胡某认为,100万违约金约定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中相关内容已用红色字体突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胡某未经原告公司同意,于协议期限内在其他平台进行了直播活动,已构成违约,原告公司有权要求胡某支付违约金。

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院援引了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根据上述原则,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违约金过高,遂将金额调整为65万元。

调研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朝阳法院受理网络直播类合同案件38件,在直播平台诉主播违约的20起案件中,因独家签约主播违约跳槽引发的案件多达14件,主播跳槽频繁已成为网络直播业的“通病”。

朝阳法院表示,网络直播行业是当前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蓬勃发展之下的产物,但因缺乏相应的规制,部分直播平台高薪挖人抢人,部分主播随意跳槽,直播平台受制于线下管理手段不足,往往通过设定违约金等合同权利义务条款对主播进行管理、管控。因此在直播平台诉主播违约的案件中,违约金均呈现出高额的特点。

但从判决结果看,77%左右的案件最终法院综合直播平台的实际损失、合同未履行期限、主播违约程度、主播经济价值及平台有无违约行为等因素,调整了违约金的数额。

朝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有光指出,文娱产业从业者跳槽频繁、文娱企业高薪挖角等是导致文化娱乐产业合同纠纷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归根结底是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欠缺所致。对此,李有光呼吁文化企业经营者及文化产业从业者秉承诚信意识,坚守契约精神,共同促进文化娱乐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编辑:匡峰


打开APP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