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角膜或器官捐献者亲属拥有角膜分配优先权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刘欢

2020-06-17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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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人体角膜获取与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人体捐献角膜分配原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角膜或器官捐献者亲属享有角膜分配优先权,并强调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角膜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角膜。

文件称,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角膜获取与分配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订眼库设置规划,对医疗机构设置眼库进行备案管理,并加强监管。

人体捐献角膜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等待者列入角膜移植等待名单时,将获得一个医疗紧急程度评级,移植医院应当在等待者病情变化时及时更新相关医学数据。角膜将按照眼库服务区域内的角膜移植医院等待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等待名单、全国等待名单3个层级逐级进行分配与共享。

同时,角膜分配与共享过程中应当避免角膜浪费,最大限度增加等待者接受移植手术的机会,提高角膜分配效率。保证角膜分配与共享的公平性,减少因生理、病理和地理上的差异造成角膜分布不均的情况。角膜必须通过角膜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与共享。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角膜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角膜。

为鼓励角膜或器官捐献,同一分配层级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等待者,在排序时将获得优先权:

公民逝世后角膜或器官捐献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登记成为中国人体角膜或器官捐献志愿者3年以上;在年龄因素上,12岁及以下捐献者的角膜优先分配给12岁及以下等待者。

为避免角膜浪费,对于符合以下情形的捐献角膜开辟特殊通道:

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捐献角膜无法转运至分配目的地的;捐献角膜已转运至分配目的地,但接受者无法进行手术,再分配转运耗时将超过角膜保存期限的;角膜分配耗时已接近角膜保存时限的。


编辑: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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