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深刻汲取郭某思案教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 作者 薛永利

2020-06-03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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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最高检召开“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促进双赢多赢共赢”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发布最高检第19批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2018年以来对“减假暂”活动提出检察意见

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8.6万件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介绍,2018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实行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相结合、书面检察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相结合等工作方式,全面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简称“减假暂”)活动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特别是加强对罪犯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减假暂”提请、决定(裁定)活动提出检察意见、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8.6万件,得到采纳8万件。

监督纠正一批“有权人”“有钱人”

刑罚变更执行不规范案件

侯亚辉介绍,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三类罪犯”有重大立功拟提请减刑或减刑幅度大、间隔时间短、考核计分高、假释考验期长等重点案件,通过调阅材料、实地调查、重新鉴定等方式逐一核实,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假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监督纠正了一批“有权人”“有钱人”刑罚变更执行不规范案件。

建立健全刑罚变更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侯亚辉介绍,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2019年9月19日,最高检与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刑罚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交流了刑罚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情况。会议决定,最高检与司法部建立刑罚执行与法律监督联席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业务研究和工作交流。

为充分发挥假释功能,最高检多次会同最高法、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和座谈,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意见,明确依法推进假释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2018年以来查办徇私舞弊“减假暂”案件52件

2018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工作沟通,坚持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紧紧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中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突出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

侯亚辉介绍,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2件,有力地惩治了刑罚变更执行领域的司法不公问题。

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明确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办案重点

侯亚辉介绍,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以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为主题,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体现了履行职责的特点。通过对“减假暂”案件从事实上和程序上进行审查,明确开展检察工作的具体方法、步骤,指明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督促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工作。

二是涵盖了监督办案的范围。从案件类型看,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分别代表了刑罚变更执行的三种类型;从被监督主体看,有对监狱的监督,有对人民法院的监督,还有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从监督环节来看,有对提请活动的监督,有对裁定活动的监督,还有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三是明确了监督办案的重点。当前,依法扩大假释适用、对犯罪时未成年人刑罚变更执行的从宽掌握、如何在违法“减假暂”中发现和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如何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等都是刑罚变更执行检察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和加强的几项工作,这三个案例作了较为充分的阐释和说明。

深刻汲取北京郭某思案教训

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侯亚辉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在刑罚执行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各部门共同研究解决。一是个别执法司法人员对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制度还有不正确的认识。二是司法实践中一些刑罚变更执行评判标准不明确,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三是监狱罪犯计分考核标准要进一步总结、完善,以突出重点。

对于刑法变更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将深刻汲取北京郭某思案件的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整改。同时,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加强与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实现刑罚执行及其法律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一是抓重点,继续做好重点罪犯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二是提实效,深入推进“减假暂”监督信息化建设。三是增刚性,注重检察建议的质量和落实。四是重自强,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

638所监狱建成信息化办案平台

601所监狱建成狱内法庭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答问时介绍,司法部高度重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工作。截至去年底,全国有638所监狱建成信息化办案平台,有601所监狱建成狱内法庭,有422所监狱能进行远程视频开庭。通过信息化建设,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现全程留痕,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人为干扰因素,确保了办案过程公开透明。

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

逐案层报最高检备案审查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在答问时表示,检察机关要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注重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强化自身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和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

一是坚持线上办理全程留痕。二是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定。严格按照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的案件,逐案层报最高检备案审查等。三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检察机关的监狱巡回检察和“减假暂”办案等工作。四是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行“减假暂”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

相关职务犯罪案件871人

侯亚辉在答问时介绍,司法实践中,执法、司法领域中存在的危害司法公正、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通常与诉讼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特别是一些“减假暂”活动中的司法腐败行为,大多与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密切相关。

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认真履行侦查办案职能,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行为。截至2019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871人。

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

李静在答问时表示,在此次发布的罪犯康某某假释案中,未成年罪犯康某某既符合减刑条件也符合假释条件,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拟对康某某提请减刑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改为提请假释,体现了实践中对司法解释可以优先适用假释规定的应用。

李静介绍,在实践中,减刑适用率较高,假释适用率较低,减刑和假释适用不平衡。下一步,司法部将针对性破解制约假释适用的体制机制问题,顺畅假释案件办理和假释人员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机制,统筹使用好减刑、假释两种刑罚变更措施。

从四方面做好监管场所

疫情防控和相关法律监督工作

刘福谦在答问时介绍,前段时间湖北、山东、浙江等地监管场所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后,根据中央政法委统一安排,最高检先后派出第五检察厅领导和主办检察官赴山东、湖北等地监管场所抗“疫”一线,就任城监狱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和刑释人员黄某英从武汉返京事件进行调查,分别指导山东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监狱系统王文杰等三人涉嫌玩忽职守案件,指导湖北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职对相关监管场所加强监督防范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检察机关将继续做好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和相关法律监督工作。一是充分履职,做深做细监管场所的疫情防控检察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司法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疫情防控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做好监管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三是开展“回头看”,继续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抽查,确保各地检察机关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防控、监督、报告和配合等有关工作要求。四是加强责任追究,对因玩忽职守、监督不力等行为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编辑: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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