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翼飞:收养要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2020-05-28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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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行为具有养老扶幼、稳定家庭、稳定社会的功能。对此,《民法典(草案)》在婚姻家庭编中设置了专章,规范收养的设立、收养的条件、收养的程序、收养的法律后果以及解除收养的相关制度。

【背景】

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双方自愿领养送养小孩就可以吗?收养后,孩子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怎么办?甚至近日,有新闻爆出被收养的孩子遭到性侵害,依法又该如何处置?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且会影响到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

特别是如今不少家庭或个人,领养孩子的愿望越来越高,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也是社会公众关心的话题。

因此,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也是此次编纂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关注的重点之一。

【草案亮点】

  • 可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4岁提高至18岁;
  •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可收养一名子女;
  •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增设收养人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规定。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龙翼飞

在收养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便是明确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这是收养制度的目的所在,也是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的核心思想之一。

草案中,用了很多篇幅规定关于收养条件的设定,收养程序中如何要得到被收养人的同意,以及在解除收养关系的时候,如何尊重被收养人的意愿。这些制度、规则,都是先进立法思想的体现。

当然在涉及到收养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按道理说,在婚姻关系中,送养子女必须经双方同意,但当父母一方因疾病丧失行为能力时,另一方能否单方决定送养呢?

由于此时,生父母已经没有能力给子女提供正常家庭生活的条件,为了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便可以单方将子女送养给他人。这种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

收养关系确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就要生活在一个空间内,如果收养人存在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便很难真正保障被收养人在新的家庭里健康成长。因此,草案对收养人的条件增设了一个法律要求,即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此外,收养条件还对收养人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并用清晰的法律规则界定下来,如收养人应当对被收养人提供生活保障,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样,在涉及到收养解除的时候,也会把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实施人身侵害的情形,作为解除收养关系的一个法定事由。

这些规则都指向同一个立法本意——即保障被收养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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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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