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破产程序中的企业也可继续使用发票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赵鹏

2020-04-22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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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企业也可以继续使用发票了,不仅如此,本市还明确了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程序,助力重整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记者4月22日从市税务局获悉,该局就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发挥破产制度在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这次市税务局对破产管理人反映强烈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进行了逐一明确。

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本市简化了解除非正常手续,优化了发票领用环节,明确了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程序,全力助推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的发展。

眼下,本市已经简化了破产企业解除非正常的手续。债务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进行纳税申报,管理人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即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手续。

对于管理人未接管债务人帐簿资料、不掌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的实际情况,未发现债务人有应税行为的,即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也将依法办理非正常户的解除手续。

这次本市优化纳税信用修复的新规定也同步出炉。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企业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所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重整企业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裁定书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所受理后,将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不仅如此,税务机关还会充分运用与银行间的纳税信用应用机制,将评价结果经重整企业授权后向相关银行开放查询。换言之,当企业修复信用后,将可更便捷的获得贷款,进而得到重新发展的机会。

与此同时,本市还优化了破产企业的发票领用规定。对于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债务人的原有发票,债务人没有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的名义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方便了其开展相关业务。


编辑: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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