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医疗机构需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耗材等价格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刘欢

2020-01-02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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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并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费用清单。1月2日,国家卫健委公布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要通过设立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

该规定主要针对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其中明确要求医疗机构要进行价格公示,具体可采用机构官网、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保障患者的查询权和知情权;当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同时,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价格咨询、投诉电话;对于投诉要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的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于上级部门转给医疗机构的有效投诉信,应当有办结报告和整改措施。

不仅如此,医疗机构还应当建立费用清单(含电子清单)制度,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病种、DRG除外),并在患者需要时提供打印服务。费用清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和编码、单价、计价单位、使用日期、数量、金额等。

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制度。价格管理部门每月按照出入院人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在院、出院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科室及人员通报并纳入月(季)绩效考核管理。此外,医疗机构要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科室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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