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不准”!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楠

2019-12-27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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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其中列出了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12条“不准”情形。这也是全国首个针对快递行业的价格行为规则。

每年“双11”前后,针对快递行业的投诉纠纷就会相应增多。本次规则强调,快递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快递业经营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快递业经营企业应当在服务网点、网站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布商品(或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或内容)、计价规则等。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对应的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快递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目本等,以便消费者选择、查询。快递业经营企业应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快递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事项。

规则还明确了快递业经营企业不得出现12方面行为:例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使用两种不同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在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价格竞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等等。

规则同时表示,消费者如发现相关价格违法问题或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及时保留相关事实和证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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