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取消“长江学者”? 教育部明确:八类情形应退出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任敏

2019-12-08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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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政协提案中,关于取消“长江教授奖励计划”的建议,近日,教育部回复称,今后要完善“长江学者”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情形和退出程序,淡化“帽子”的概念。一年前公布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已明确,要建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退出机制,如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等八类情形,应当退出。

教育部表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作为教育部唯一牵头实施的国家级人才计划,自1998年启动实施以来,吸引聚集了一大批高层次人才,产出了一系列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支撑服务了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已成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性工程,是吸引聚集德才兼备、矢志爱国奉献、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才和青年学术英才的重要举措,是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认为,各单位恶性竞争引进国字头‘帽子’而忽视引进真正急需的人才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还是人才的无序流动。”教育部表示,高度重视高校人才无序流动问题,始终坚持正确导向,着眼综合施策,采取多种举措,规范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为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近年来,教育部已经出台《关于坚持正确导向促进高校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的通知》《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等文件,对高校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提出明确要求,坚决杜绝抢挖“帽子”人才等短期行为;并完善“长江学者”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情形和退出程序,严格人才称号的使用管理,淡化“帽子”的概念,引导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

记者查询发现,在2018年9月公开的新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中,教育部规定,要建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退出机制,八类情形可退出,包括:

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聘任合同,本人提出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可以主动退出;

如有在聘期内违规离岗,聘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或到岗时间不足、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聘期考核不合格且本人不主动退出等违约情形的,应当解约退出;

如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且情节严重等违法违规情形,应当强制退出。

教育部还强调,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由教育部撤销称号;聘期尚未结束的,聘任高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长江学者聘任合同;主动退出和解约退出的,停发奖金并视合同履行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奖金;强制退出的,取消入选资格,停发奖金并追回全部已发放奖金;解约退出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国家、各部委高层次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强制退出的,不得再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

在今年10月《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教育也对“长江学者”讲授课程提出要求,“双一流”建设高校、部省合建高校要明确要求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建设名课、讲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建设一批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一流本科课程。


编辑: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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