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文保单位拍摄电影电视许可将取消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19-11-25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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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讯(记者张楠)文物保护单位将取消拍摄电影、电视许可。今天上午,《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部地方性法规废止案(草案)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了解到,此次清理,一方面主要对已明显不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采取打包方式废止;另一方面对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以及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采取打包方式建议修改。此外,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已明确取消的许可事项涉及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等。

比如,拟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取消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等。修改前的办法提出,“确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使用人同意,并提出拍摄或者活动计划。拍摄电影、电视,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利用市级或者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而修改后的草案,则将“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取消。 


编辑:谢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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