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打码曝光高铁外放男,反被要求道歉!律师:不构成侵权
北京日报客户端 | 作者 张蕾

2019-10-2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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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影视明星叶璇在社交平台上视频曝光一男子乘坐高铁时开手机外放声音过大,此事立即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高铁外放男随后向媒体承认错误,但言辞激烈表示叶璇将他人肖像发布网络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并要求其道歉。网络“不打码”曝光不文明行为构成侵权吗?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和律师均认为,从法律层面看叶璇的曝光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在具体操作中是否“打码”处理更加妥当,则存在不同的观点。

事件:叶璇不打码曝光高铁“外放族”引热议

10月10日,影视明星叶璇深夜乘坐从南京前往杭州的高铁时,遇到后排一男子大声外放视频,叶璇上前制止,但该男子并没有听劝。叶璇也曾希望通过乘务员、乘警来解决此事,但几番劝阻无效,该男子还对叶璇出言不逊:“神经病,你这个人”。于是,叶璇在微博上发视频曝光了此事。

随后有媒体采访到当事人张先生。张先生承认自己不对,并解释说骂叶璇“神经病”只不过是自己的口头语。但是对于叶璇擅自把视频放到网上的举动张先生相当不满。他说视频对自己的影响很大,让儿女觉得脸上无光,他认为叶璇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希望对方删除视频,并公开赔礼道歉。随后,叶璇方面回应:不再多做回应,以后还会站出来。

记者注意到,叶璇的曝光微博至今已获得超过17万的点赞量,网友留言大多表达了支持的立场。有网友评论称:“像你这么敢发声的人真不多了,为你点赞!社会需要多一点你这样的人!加油。”“这种在公共场合不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还不听劝阻的人,就应该曝光,让更多人看到。”“每次遇到这种人都要气爆炸了,但是不敢去让他关声音,因为别的人都是漠不关心的样子,我一个人的力量太渺小了,只能一路忍着。”

此次事件中,12306客服人员回应称,在列车上播放音乐的行为,属于乘客的个人行为,具体没有限制。如果其他乘客感觉受到影响,可以向列车工作人员寻求帮助劝阻,但劝阻无效也无硬性措施。

现象:已有不文明行为人因网络曝光受到惩戒

近几年,因为不文明行为在网上被人曝光引发的舆论关注层出不穷。甚至一些曾经被归为道德层面的问题,也因为网络曝光逐渐被相关部门重视,并最终被纳入监管范畴。但也有被曝光者遭受“网络暴力”,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今年年初,一名女子在北京地铁13号线上吃沙琪玛,将食物残渣掉落一地。网友爆料后,事件受到广泛关注。随后,有网友认出该女子并不是初犯,几年前她还曾在上海地铁啃食鸡爪乱吐残渣被曝光。1月29日,该女子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北京公交警方行政拘留。

“凤爪女”事件再一次引发社会关于地铁上“该不该禁食”的讨论。5月15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对《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进行修订,同时制订《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地铁“禁食规定”正式实施。

2018年8月,G334次列车上的“霸座男”遭网络曝光后轰动全国。此后,该男子的在读博士身份也遭到网友“人肉搜索”,以致于“不敢出门”。随着舆论发酵,铁路公安部门也介入调查,后该男子被处以治安罚款200元,并被铁路客运部门纳入征信体系,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

此后,接连又有“霸座女”、“霸座大妈”、“霸座大爷”遭网络曝光。除了引起各地铁路公安部门对“霸座”行为“零容忍”的重视之外,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更是发布了全国首个《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当中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释法:专家表示不打码曝光不构成侵权

网络“不打码”曝光不文明行为到底构不构成侵权?具体操作中应该把握什么样的尺度?这是公众关心的话题。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公民对公共场所里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合理合法,不构成侵权。“公共空间中的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行为自由,但是行为自由不能伤害或者侵犯他人正当合法的权益。”刘德良教授指出,道德作为最低层次的社会规范,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促进社会和谐,但是道德本身不像法律具有强制约束力,它的外在约束力要靠社会公众的相互监督,即舆论监督。“只有将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放在网上接受社会公众的舆论谴责,道德才能够得到遵守。”因此,刘德良教授认为,只要舆论监督目的正当,手段合理,客观记录真相,就不构成侵权。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也认为,公民出于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对公共场所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只要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首先,因为曝光人使用他人肖像并没有从事营利性活动,所以不构成肖像权侵权。其次,因为被曝光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而不是在家里这种私密空间内发生的,所以也不构成隐私权的侵权。

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如果曝光内容只是对不文明行为的客观反映,即便会使得被曝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也是由于其自己在公众场所做出的不文明行为造成的,只要曝光人没有故意抹黑、丑化,就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讨论:避免网络暴力 “打码”是否更加妥当?

赵三平律师指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不文明行为的容忍度在逐渐降低。有了网络曝光的途径,让不文明行为遭到舆论制衡,某种意义上会倒推公共空间恪守规则共识的形成,也可以督促相关部门改变管理执法的粗放和软弱,更积极履责,做好规则的捍卫者。

但是记者也注意到,知乎上有网友提出了对于由此引发的网络暴力的担忧。“外放有错,但错不当诛。”有网友提出,网络曝光不文明行为,会把一对一的骂战变成一对几万甚至几十万。尤其是作为公众人物,更应当清楚这种影响力。由此引发的“网络暴力”才更让人感到害怕。

对此赵三平律师指出,“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行为是不应当被提倡的。网络曝光应当是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而不是针对个人。“监督的目的一方面是让社会公众看到,形成社会共识——这样做是错的,让大家引以为戒;另一方面是让管理部门看到,形成制度,对不文明行为加以限制。我认为这样目的就达到了。”如果是针对行为人本身,就可能引发网络暴力,造成个人所承受的伤害和他的不文明行为之间不成正比。“这个结果也不是我们想要的吧。”

因此,赵三平律师认为,虽然“不打码”曝光不文明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但是为了避免过度伤害,对曝光画面做一些处理可能更为妥当。

刘德良教授则发表了不同的见解。刘德良教授认为,如果说“霸座”侵犯的是一名乘客的利益,那么在高铁上深夜大声外放视频则侵犯了更多乘客的利益,这是一种比“霸座”更严重的不道德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进行‘打码’处理,被曝光人就感受不到羞耻感,道德就没有约束力,不文明行为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客观上造成了放纵。”


编辑: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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