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撞人,“饿了么”称与我无关?律师不答应
北京日报客户端 | 作者 高健

2019-10-21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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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撞人事件频频发生,有时,伤者不仅要面对交通事故带来的伤害,还要面对企业方的“无情”。10月21日下午,严先生就和“饿了么”在海淀法院对簿公堂。撞人的外卖小哥认可事故情况,“饿了么”则和外卖小哥撇清关系:他不是“饿了么”的员工。

64岁的严先生说,去年11月21日中午,自己自南向北正常行走在海淀区定慧寺路口辅路,被告“饿了么”公司的送餐员,即本案另一被告程某,驾驶电动两轮车将自己撞伤。经交管部门现场勘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严先生受伤较重,被救护车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右肱骨远端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后住院手术治疗,因此支出医疗费55271.8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04.08元。严先生要求程某、“饿了么”公司和相关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程某认可事故经过,并说自己已经给严先生转了3000元。

“饿了么”公司代理人认为,严先生告错了对象,他说,程某不是“饿了么”公司员工。“‘饿了么’订单平台是和第三方配送企业合作。”代理人表示,程某不来“饿了么”公司上班,公司也从未给程某本人办理过招录用工手续,上海的一家外包公司才应该是本案被告。“饿了么”公司不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自己的“身份”,程某出示了订单信息截图,证实是从“饿了么”平台接单。

“饿了么”公司出具保险单和服务外包协议,证明程某不是该公司职工。

为了查清程某和“饿了么”之间的关系,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询问:“你是否与‘饿了么’签订过服务协议?”

“我在网络上签过一个协议,是我注册骑手时签订的。”程某回答。

对此,“饿了么”代理人称,注册协议只是一个用户协议,且公司也声明只是第三方居间服务。代理人申请,追加上海的外包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该公司和程某有用工协议。

“我没有与上海的这家公司签过合同,甚至没听说过这家公司。平台上只有‘饿了么’公司。”程某告诉法官。

因本案还有事实需待查明,法院将择日另行开庭审理。

律师说法:用工形式不影响平台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雇佣关系、转包、分包、第三方……如今,灵活的的用工形式,丰富了劳动力资源分配,这在外卖领域体现的更加明显,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一旦外卖小哥出事,该告谁?

不同的用工形式,是否能让外卖平台“免责”?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他认为,无论什么样的用工形式,并不影响平台方的赔偿责任。

如果外卖小哥和平台是劳动关系,那无疑,外卖小哥的送餐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造成伤人事故,平台应该予以赔偿。

如果外卖小哥和平台是雇佣关系,依据法律规定,雇主对雇工的行为也要承担责任,平台仍要赔偿。不过,如果是因为外卖小哥有重大过错造成事故,如违反交通法规等,平台可以再赔偿伤者后,对外卖小哥进行追偿。

即便外卖小哥属于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和平台是外包关系,但是这两家公司的合同,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伤者。对于伤者来说,外卖小哥驾驶的电动车的外观标识、统一制服、下单平台单据等均显示,其属于某一外卖平台。外卖平台赔偿伤者后,可以依据协议,对第三方公司进行追偿。

“外卖员频频出事,应该给外卖平台敲响警钟。一家公司不应只注重经营责任,还要重视社会责任。”刘律师认为,骑手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屡禁不止,就在于企业价值观出现问题,一味“求快”,超时罚款,而严重忽视、缺乏对骑手的有效管理。

事前严抓监管,事后重视救济,这样的企业才能降低事故发生概率,赢得社会认可。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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