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调查谈话常用方法策略(上)
中国纪检监察报 | 作者 黄  璞  李永红

2020-08-08 11:58


清风北京

谈话工作到底有没有具体的方法策略?肯定有。方法策略服从和服务于谈话目的。在长期的审查调查工作实践中,面对形形色色的被谈话人,不仅要精准把握他们的特点和心理,还要严格遵守纪律、法律规定,注重综合施策,确保谈话的质量和效果。

政策攻心法

政策攻心是审查调查谈话的基本策略方法。它是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教育的方式引导和促使被谈话人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核心是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唤醒被谈话人的初心,向被谈话人宣讲宽严相济的政策,分化瓦解涉案人员,加快办案进程。

由于被谈话人的社会经历、心理状态、性格特点、错罪轻重以及走上违纪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各不相同,面对谈话的思想活动十分复杂,而且在谈话的不同阶段,会不断发展变化。这就要求谈话人随时注意分析和掌握其思想动态,有的放矢进行政策教育,不能泛泛而谈。

宽严相济的政策包括宽、严两方面,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不是宽大无边,也不是严之无限。要讲得全面,注意分寸,不言过其实,不脱离纪法规定;不能给被谈话人“许愿”“打保票”,不利用所谓政策搞变相诱供、骗供和逼供;要正确区分对抗审查调查和自我辩解的界限,对于被谈话人提出的有理有据的反证,事关错罪有无、错罪轻重的申辩,要耐心听取,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视为“对抗”,横加指责。否则,不仅不利于教育和挽救人,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给出的政策,必须是明确无误的,可以落到实处的,否则就会失去公信力,这是得不偿失的,而且也与我们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

证据揭示法

在审查调查阶段,我们应珍惜每一份证据,不是必要时不宜轻易使用,尤其关键的“炮弹”“底牌”更是如此。必须选准最佳时机,一经抛出,务求必胜,发挥证据的最佳效应。使用证据较为合适的时机,主要有以下五个:

一是在是否交代犹豫不决时。采取审查调查措施后,被谈话人思想波动较大,对于是否交代、是否如实交代,往往处于思前想后、犹豫不决的状态。这时,如果能够抓住机会,及时使用证据,就能使被谈话人清楚我们已经证据在握,只有交代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从而封堵其退路,促使其向坦白的方向转化。

二是在露出破绽极力掩盖时。当有的问题被揭开,或有关事项暴露时,谈话对象便极力编造谎言,进行掩盖。这时,如果能够及时出示有关证据,便可以击碎其幻想,促使其彻底放弃侥幸心理,交代问题。

三是在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时。谈话对象交代自相矛盾,是其在畏罪心理支配下,不愿交代相关问题,而又想编造事实蒙混过关,由于心绪紊乱,前后矛盾,顾此失彼,不能自圆其说。此时,若能及时使用证据,必能促使其如实交代问题。

四是在心存侥幸避重就轻时。虽然案情已有突破,谈话对象能够交代部分问题,但仍心存侥幸,避重就轻,企图以交代小的问题换取“好的认罪态度”,从而隐瞒重大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此时使用证据,便能撕掉其伪装,使其认识到:我们不但了解其已交代的问题,而且对其未交代的问题也了如指掌,只有全部交代才有出路。

五是在自恃有后台死顶硬抗时。有的自恃后台硬、关系广,依赖极强的侥幸心理,死顶硬抗,气焰嚣张,矢口否认存在任何问题,还有的不但否认自己有问题,还向谈话人大摆“政绩”与“功劳”。遇到这种情况,要充分准备,周密分析,确保一举打掉其嚣张气焰,使其陷入被动,无力反抗。

情感激化法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再狡猾、顽固的谈话对象,也总有情感上的弱点及痛点。对有情之人、良知尚未完全泯灭的人,“感情牌”是有用、有效的。比如,对组织的感恩之心,对父母的孝敬之心,对配偶的愧疚之心,对兄弟姊妹的扶助之心,对子女的呵护之心,对朋友的义气之心等。

在谈话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激发、保护和引导其向善的一面,压制其趋恶的一面。一般来说,一个有良心的人,对党多年以来的培养,都会心存感恩之心、忏悔之心。哪怕他残存的只有一点,我们都不应放弃,都有做工作的余地。如在某专案中,谈话对象顽固对抗了四十余天,在其原领导多次出面,给他写信、做工作的情况下,他深刻地感受到,对于他这样一个有罪之人,组织并没有抛弃他,而是反复耐心地启发教育,给他指出出路。最终,他选择了配合组织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必须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戒之以法结合起来,如果晓之以理、戒之以法离开了动之以情,就容易成为空洞的说教;而动之以情离开了晓之以理、戒之以法,就不可能使谈话对象明辨是非善恶,提高思想觉悟,认错悔罪服法。

分化瓦解法

通过利益关系结成的同盟表面上看起来十分牢固,实际上最为脆弱。一旦打破了这种利益关系的平衡,顷刻之间就会变成“筛子”,到处都是漏洞。所谓的血缘盟、利益盟,在自己的切身利益面前都会变得一文不值。

最关键的是,我们要找到、找准他们之间利益的痛点。对于事前有过共谋、事后经过串供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利用他们担心自己成为“替罪羊”而受到从严处罚的心态,或者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瓦解他们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从而让其如实交代违纪违法犯罪事实。

另外,对于共同违纪违法犯罪,可以利用同案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和相互不信任感,进行分化瓦解,重点突破。如果同案人之间有攻守同盟,则应在分别谈话的情况下,抓住他们相互之间在口供上的瑕疵、矛盾和漏洞,适时予以揭露,各个击破。(黄璞 李永红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


编辑: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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