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够威猛?醉驾导致吊销驾照!
北京晚报 | 作者 刘苏雅

2018-09-20 17:41


插图 王金辉

崔先生醉酒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没想到电动车被交管部门鉴定为机动车,于是他因醉驾被刑拘,并被交管部门吊销了驾照。因认为电动车生产商、销售商存在虚假宣传,崔先生起诉要求其退一赔三,并索赔考取驾照的费用、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万余元。但生产商以产品具有合格证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其并未欺诈。

昨天上午,本案二审宣判。三中院认为,销售商在销售电动车时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使崔先生陷入错误认识,构成欺诈行为,故判决销售商赔偿崔先生三倍购车款及合理损失,共计2.9万余元。

事件

酒驾电动车出事故 驾照被吊销

去年9月5日晚,崔先生与同事聚餐,把酒言欢。酒席散后,他在回家的途中,为了躲避一辆小轿车而摔伤。由于崔先生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交管部门经过勘验,认定崔先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将崔先生当时所骑的电动车送检。

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简称“中机鉴定中心”)接受了交管部门的委托,经鉴定,崔先生驾驶的车辆整车质量为94千克,远超《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下简称1999年国标)所规定的“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千克”的标准,且不具有脚踏骑行装置。

而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超标的电动车符合摩托车的认定标准。据此,中机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称,涉案车辆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于是交管部门以崔先生酒后驾驶机动车为由,认定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其依法刑事拘留。同时,交管部门依法吊销了崔先生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

不过,检察机关在对该案审查起诉时认为,崔先生虽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故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我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但当时买电动车的时候,店家明确表示喝酒也可以骑车上路。”崔先生说,他原本的工作是在单位管理车辆。驾照被吊销并且被刑拘23天之后,他丢了工作,一家老小没有了经济来源。

购买电动车时,崔先生还曾询问过销售人员是否可以酒后骑车,“对方说可以随便骑,喝酒,喝什么都没人管,这是严重误导。”

厂商

“产品有合格证 符合国家标准”

拿到不起诉决定后,崔先生随即就对电动车生产商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牛公司)、销售商北京泰普拓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泰普拓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他认为,两被告在对产品进行宣传时,存在隐瞒、欺诈的情形,因此要求对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三,并赔偿5年内不能驾车的交通损失、驾校学费、精神抚慰金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小牛公司称,其销售的涉案型号电动车经多家机构检验,具有出厂合格证,是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而其所言的依据,同样是1999年国标。

小牛公司承认,1999年国标确实在检验标准中规定了整车质量和脚踏骑行能力的要求。但其表示,在标准第七部分的“检验规则”规定,仅有3个“否决项目”实施一票否决制度,而18项“重要项目”只需15项合格即算达标,“一般项目”13项仅需合格9项即可。

而整车质量和脚踏骑行能力,均属于重要项目范畴。小牛公司表示,即使上述两项均不合格,但其余16项重要项目中只要能达标15项,便仍是符合国标的产品。

泰普拓公司则辩称,他们销售产品的依据就是产品合格证,有合格证就可以进行销售,“我们也没有其他的检测能力”。

另外,小牛公司认为,崔先生的驾驶证被吊销的主要原因是其醉酒驾车,而非是车辆质量瑕疵的原因,“哪怕是非机动车,也不应该醉酒驾驶。”

“商家说是非机动车,但警方认定属于机动车,也就是说所有的消费者都面临被处罚、入狱的风险。”崔先生认为,对方在法庭上仍表示涉案车辆是非机动车,就是依然在进行虚假宣传。

疑问

同一个标准

怎么得出两种结论

同样依据国标进行检验,怎么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针对小牛公司的辩解,三中院向作出涉案鉴定意见的中机鉴定中心发出了协助调查函。

中机鉴定中心表示,其进行鉴定的依据是1999年国标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但1999年国标中划分的“否决项目”、“重要项目”、“一般项目”的标准是生产质量检验部门检验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属性无关。

也就是说,即使一辆电动车取得了出厂合格证,也只能证明其安全性符合国家标准,但并不代表这辆车一定属于非机动车。

业内人士表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矛盾,是由于在1999年制定国标时,并未考虑到对车辆属性的定性,而更多地是从产品出厂的安全性角度进行考虑和制定标准。而鉴定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则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和外形尺寸等标准进行。

另外,对产品合格证的管理不严格、不规范,也是导致超标电动车格外常见的原因之一。

判决

销售商成立欺诈

应三倍赔偿

关于崔先生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鉴定意见,及考虑到涉诉车辆属于常见交通工具,不能由此直接认定泰普拓公司对车辆的陈述对崔先生构成了严重误导,但工作人员告知崔先生涉诉车辆为非机动车的行为确实存在瑕疵,故综合考虑全案情况,酌定泰普拓公司赔偿崔先生1万元。

崔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泰普拓公司出售的电动自行车,车辆质量严重超标且无脚踏装置,根据鉴定意见,应属于机动车。

早在2005年,北京市就曾出台规定,要求在京销售的电动车必须先行备案。涉案电动车的型号并未列入《北京市1-32批电动车产品目录》,泰普拓公司却依然向崔先生销售,并承诺涉案车辆是电动自行车,客观上告知了虚假情况。

由于崔先生是基于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法律约束较为宽松等优势选购的车辆,而泰普拓公司为了营销,故意误导消费者促其购买,未告知骑行涉案车辆可能发生的风险,故可以推断泰普拓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

据此,三中院二审部分改判,判决泰普拓公司赔偿崔先生三倍购车款1.9万余元。对于崔先生提起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请求,由于与涉案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费用,法院酌情予以支持,故对一审法院酌定泰普拓公司赔偿崔先生1万元的判决,二审法院不持异议。

综上,三中院终审判决认定,泰普拓公司应赔偿崔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如泰普拓公司认为小牛公司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可另行起诉追偿。

法官

“你不罚,他是不会觉得疼的”

“超标电动车的速度快、载重能力强,所以有更广泛的受众,企业也有动力去生产。”北京三中院刘茵法官表示,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讨论由来已久,但厂商出于利益考虑,仍然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扩大生产,将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本案中,涉案车辆重量达94千克,超过40千克的标准重量一倍有余,这种自重一旦发生事故,其产生的冲击力将远远超过合规车辆,极大增加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

而生产商、销售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明知技术标准和公安机关的认定标准存在出入,却仍然对当事人实施误导。刘茵法官强调,作为销售者,应当告知消费者如何防范风险,而泰普拓公司并没有尽到善意提醒义务,反而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明显存在欺诈故意。

小牛公司在电动车行业里属于标杆企业,但仍然出现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刘茵法官希望通过这份判决,能对电动车生产企业进行反向制约,倒逼商家对产品进行把关。“你不罚,他是不会觉得疼的,也不会去改变,而当罚款超过了利润,企业就不会再采用这种方式了。”

新规

电动车标准放宽 明年4月15日实施

今年5月,1999年国标的“升级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获批并向社会公布。

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了国家标准与相关法律的对接问题,删去了原国标的检验规则要求,将部分条文强制改为全文强制。也就是说,如果电动自行车能够符合新国标的要求,就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非机动车。

对于认定非机动车的标准,新国标也作了放宽,最高车速25km/h以下、整车质量55kg以下、电机功率400W以下,即视为合规电动自行车。

目前,新老国标处于过渡阶段,相关产品鉴定标准仍适用1999年国标。2019年4月15日,新国标将正式实施,超标电动车将被归入电动摩托车范畴,如果想要上路,必须具备驾驶证、行驶证,并遵守机动车行驶的法律规定。


编辑:王海萍